拍案说法
上班时被储水罐砸伤右脚
8级伤残
煮饭工获赔10多万元
记者 马恩义
张女士在一矿井当煮饭工,右脚被300多斤重的储水罐砸伤,后经工伤鉴定为8级伤残,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各项赔偿总计为104733.50元。用工单位否认了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及其工伤鉴定结果,张女士只好向拉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基本案情
张女士来自四川,租住在拉萨西郊八一社区。一次和房东聊天时,张女士说想找一份工作,但是一直没找到。房东说:“我有个朋友开了家矿业公司,我问问他需不需要人。”几天后,房东对张女士说,他朋友要招一个煮饭工,每月工资为3000元,上班地点不在拉萨市区,而是在地区的矿山。张女士同意了,开始上班,但用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该矿业公司也没为张女士购买工伤保险。上班第10天,让张女士预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当日中午,她正在煮饭时,一个重达300多斤的储水罐突然翻倒,正好砸在张女士的右脚上。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张女士心寒。
原来,张女士工作地点只是该公司的一处矿井,矿井负责人杜某只是公司委托的管理人员。张女士到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随后又对认定结果申请行政复议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结果为8级伤残,矿井负责人杜某在工伤认定中提供了相关材料,并盖了矿业公司的印章。
张女士带着《工伤认定书》到该矿业公司要求赔偿各项费用总计104733.50元。让张女士预料不到的是,该公司负责人杨某称,他并不认识张女士,至于张女士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中有杜某提供的材料,杨某说,他不知道杜某是谁,和杜某之间并没有委托关系。《工伤认定书》附件材料中的公司印章,杨某说该印章属于杜某伪造,“公司的印章不可能随便给委托人,对这件事,我们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侦查。”也就是说,该矿业公司将张女士出具的所有索赔依据否定了,不予赔偿。
案件调查
该矿业公司杨某否认与杜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声称杜某所盖的公司印章属于伪造,但是杨某不能出具有效证据。根据调查,杜某为张女士提供了相关材料,并盖有矿业公司的印章,证实张女士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张女士才进行了工伤认定。另外,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金,更重要的是不能向仲裁庭提供相关依据,因此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案件裁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以及《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张女士的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经过调解,当事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该案最终裁决,该矿业公司向张女士支付112084.91元,由于张女士在受伤治疗期间,曾向该公司委托人杜某借款15000元,因此,该矿业公司应向张女士支付97084.91元。
拉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此案有两个焦点,一是劳动关系的确立,另一个是工伤赔偿。当事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委托人杜某为张女士出具相关材料并盖了公司印章,劳动关系确立。如果没有那份材料,调查难度就会很大。另外,用工单位并没为张女士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对张女士进行工伤认定之后,赔付金额肯定是由该矿业公司全额承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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