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7月31日电 (记者宿亮、付瑞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31日对药庆卫诉张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张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仍然保留在网页上、其发表的有侵权内容的微博1条、博文2篇,并在其微博、博客上连续30日分别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药庆卫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支付原告药庆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公证费5960元。
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张显共有5条微博和3篇博文构成侵犯原告药庆卫名誉权。张显在其发表的5条微博和转载的3篇博文中,对原告药庆卫使用了诽谤、侮辱性语言和不实描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显自行删除了具有侵权内容的4条微博和l篇博文,但有1条微博、2篇博文仍在网页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显作为网络实名认证的公众人物,采用自行书写或转载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对原告药庆卫进行诽谤、侮辱及家庭情况失实性的描述。其行为主观上具有对原告药庆卫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药庆卫名誉权的行为,而且博文、微博一经发表,即被多人转发、评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人对原告药庆卫的客观评价,致使原告药庆卫精神受到一定损害。因此,被告张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原告药庆卫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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