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 今年6月24日,溧水一名高三毕业生在路上被一辆车撞倒后身亡,肇事车驾驶员甘培宏逃逸6天后被抓获,其身份是溧水县国税局第二分局干部。昨天上午,此案在溧水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提供了由甘培宏朋友、汽修厂职工等6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甘培宏事发前曾喝酒。
据检方指控,今年6月24日晚8时20分许,被告人甘培宏酒后驾驶苏ADR190捷达牌银灰色轿车,沿S34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溧水县经济开发区“荣宝箱包厂”路段时,因严重疏于观察,将右前方的行人路斌撞倒,致使路斌严重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甘培宏不但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反而驾车逃逸。后路斌经溧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6月30日,甘培宏被警方抓获。检方认为,甘培宏犯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溧水当地就有不少人怀疑甘培宏是酒驾。不过,由于甘培宏是在案发后6天才落网,已无法对他进行酒驾测试,所以检方通过寻找证人的方式,试图通过证据链来证明甘培宏酒驾。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列举了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证明甘培宏事发前曾喝酒。据甘培宏的朋友称,当天他们确实跟甘培宏在一起吃饭喝酒;汽修厂一名员工称,甘培宏驾驶受损车辆修车时,嘴里有酒气;一名国税协管员称,案发后曾接到甘培宏电话,其自称酒后撞人,希望找人顶包。
对于这些证人证言,甘培宏极力否认自己是酒后驾车。他在庭上声称,虽然参加了酒席,但一直在“躲酒”、“藏酒”,为了朋友面子佯装喝下白酒,实则含在嘴里去卫生间吐掉,并称“单位规定很严,近期查酒驾很频繁,自己根本不敢喝酒。”同时,他否认曾找人顶罪。而且,他称已经赔付受害人52万多元,请求轻判。
对于甘培宏对酒驾的辩解,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检方的证据已经能够形成“证据链”,法庭应该会采信。但是,仅有证人证言,只能证明甘培宏“酒驾”,而无法确定他是否“醉驾”。如果确认“醉驾”,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此外,如果逃逸过程中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溧水当地,民间舆论要求重判甘培宏。对此,记者采访相关法律人士,其表示在此案中,受害人若是因为逃逸而没得到及时救治导致死亡,依法可判处甘培宏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此案中的路斌在遭遇事故后得到了及时救治,并抢救数日后死亡,故依照法律认定甘培宏的逃逸与其死亡并无直接的关系,甘培宏很有可能被判3至7年有期徒刑。
(记者 徐涛 实习生 段炼)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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