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在四合院内挂恐怖道具被邻居起诉

2012年08月12日03:45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 导演逄泽沐风将恐怖的断臂、人头等道具悬挂在自家院中,因此受到惊吓的邻居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要求逄泽沐风将恐怖道具予以拆除。    

  导演逄泽沐风与杂志社专栏作家李某同住在西城区的一栋老四合院,逄泽沐风居北,他家南墙对着李某家北面的窗户。2011年10月,逄泽沐风开始对自己的房屋、院门进行装修改造。在装修过程中,他与李某产生了矛盾。此后,逄泽沐风在与李某承租房屋相对的南院墙内侧设立木架,将比较恐怖的电影道具——彩色的人头、断臂等置于木架之上,这些道具均高于南墙30厘米左右。 

  李某起诉称,2012年1月16日,逄泽沐风在院内墙头处悬挂令人恐惧的道具,距离他家房屋2.1米处。道具正好对着李某家的门窗,使得李某长期紧拉窗帘,以免造成视觉冲击。李某为此多次报警,逄泽沐风仍拒不拆除。李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逄泽沐风拆除放置于墙头上令人恐怖的道具,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给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逄泽沐风辩称,李某所述的事实不存在,他从未在墙头悬挂令人恐怖的道具,只是因从事艺术工作,曾经租用过一些电影道具,而李某出于好奇看到了。 

  一审法院认为,逄泽沐风将令人恐惧的人头、断臂等道具放置于李某承租居住南房仅2米左右的南院墙内侧,必然会对李某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双方之间因装修改造房屋产生矛盾后,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逄泽沐风通过在李某居住房屋对面放置人头、断臂等道具,无助于矛盾的化解。逄泽沐风不应采取类似方式影响李某的正常生活,但李某要求逄泽沐风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逄泽沐风将放置于南院墙内侧的人头、断臂道具拆除,同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提出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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