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8月16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静) 济宁市民王某晚上回家时,所骑电动车前轮掉入窨井内,王某摔倒在地,导致鼻骨骨折,嘴唇被缝28针。济宁市中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市政部门存在管理责任缺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判处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赔偿王某3.5万元。
2011年11月的一个晚上9时,济宁市民王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回家,当走到城区古槐路与红星路交叉口时,因人行道上的井盖缺失,王某所骑的电动车前轮掉入井内,王某摔倒在地,导致脸部大面积挫伤,鼻骨严重骨折,下颌牙齿脱落两颗,上下嘴唇缝了28针,所骑的电动车也被摔坏。其随行的亲属拨打了110和120。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用沙土将井填平。王某经查询知道,此井所属路段的管理者为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王某的家属多次找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一直协商未果。王某将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告上法庭。
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表示,王某在道路上骑电动车摔伤,与市中区市政管理处无关。王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在骑电动车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谨慎行驶,遇到不平路面减速行驶。本案作为单方交通事故,王某自身应负事故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王某行至受伤地点时,因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管理不善,该道路中窨井盖缺失,导致王某摔伤,因此济宁市市中区市政管理处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处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