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山东8月24日电(记者卢金增)一女子借用他人车辆在小区练车,遇到行人后慌张操作,误将油门当刹车,将一婴儿撞伤致死,不仅自己触法获刑,还牵连车主、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月23日,临沂市罗庄区市民王晓红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车辆保险公司则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及医疗费3500余元。
2012年4月2日16时许,临沂市罗庄区市民王晓红下楼闲玩,看到邻居姜某手拿车钥匙看人打牌,曾经在驾校学过一段时间,尚未取得驾驶证的她,就上前要车钥匙“练练车”。虽然知道王晓红没有取得驾驶证,但考虑都是邻居,彼此熟络,姜某同意。王晓红上车后,两次打火都未打着,就喊姜某上车。姜某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上,指导王晓红打着火,并叮嘱“慢点,不要踩油门”。随后,在姜某陪同下,王晓红驾车在小区内道路上缓慢行驶。几分钟后,行驶至小区内中心路上,发现前方一婴儿坐在童车内,一时慌张,误将油门当刹车,将婴儿撞伤。次日,被撞婴儿抢救无效死亡,王晓红在亲属陪同下投案自首,后被刑事拘留。
5月23日,王晓红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死者父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晓红、车主姜某、车辆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经法院调解,王晓红赔偿10.5万元,姜某赔偿4.5万元,而保险公司则以“被告人无证驾车造成事故属于免责条款”为由,不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说法:
承办检察官王雯雯:本案中,被告人王晓红无证驾车在小区内道路行驶撞死一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车主姜某虽然没有直接驾驶车辆,但其明知被告人无驾驶证而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并坐在副驾驶座上陪同,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按照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车辆交强险是为保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一种保险,其目的就是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保险公司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无过失赔偿”,这是交强险明显区别于其它商业保险的特点。同时,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交通事故系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