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富豪醉驾撞死老师找人顶包,海珠交警参与谋划疏通,被控徇私枉法罪一案有了初步结果。经过两次庭审后,昨日下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宣判,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原中队长袁永奕的罪名成立,由于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获刑2年。
未能证明其拖延事故调查
判决书中对庭审上的几个焦点问题均有解释和回应。
对于辩护人称事故死者有违章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错误的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交警海珠大队所作的“廖会德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合法有据。
在庭审中,袁永奕辩称自己在办案过程中积极指挥经办交警调取证据,不存在拖延办案的情节。对此法官认为,在案证据未能证明袁永奕“指令办案民警拖延对交通事故的调查”,故采纳被告人袁永奕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徇私枉法罪认定原因
此前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廖会德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廖会德未经审判程序确认构成该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袁永奕明知邝顺齐、廖会德为有罪的人而包庇,袁永奕不应构成犯罪。法官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法官在判决书中解释,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廖会德当场逃逸,随后事故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廖会德、邝顺齐应属交通肇事犯罪、包庇犯罪的嫌疑人,应认定为“有罪的人”。袁永奕明知邝顺齐、廖会德分别为包庇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多次拒绝经办民警刑事拘留邝顺齐的请示,拖延办案,延误办案时机,向邝顺齐、廖会德透露案件查办情况,最终导致廖会德逃亡国外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符合徇私枉法罪构成要件。
涉事交警未决定是否上诉
我国刑法规定: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认为,鉴于袁永奕归案后,能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袁永奕有期徒刑二年。
在法官宣读判决书期间,袁永奕一直低着头,法官问其是否决定上诉,袁永奕称“庭后再考虑一下”。
案情回放
2011年9月30日22时,广州市海珠区怡海路一辆轿车撞倒一名中学教师后逃逸,伤者医治无效死亡。肇事者廖会德是德誉房地产代理公司的负责人,其逃逸后找了妹夫邝顺齐顶包,邝顺齐又托其外甥女婿、当时任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珠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袁永奕共同谋划、疏通。近日,袁永奕因徇私枉法罪被起诉,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受审。而廖会德已逃往国外,至今未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