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河北9月24日电(通讯员郑健荣 袁秀峰)在年少时因寻求刺激向路上过往车辆投掷酒瓶造成一机动三轮车司机身亡的何某,在潜逃(批捕在逃)22年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公诉,2012年9月17日,何某因流氓罪被邢台市桥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1989年,16岁的何某辍学在家无所事事。同年5月26日晚8点30分左右,何某和其朋友张某在邢台市107国道某路段旁的小吃店门口溜达,正好遇见从外回来的刘某(89年已判)。因三人都是关系不错的朋友,刘某便请何某和张某在小吃店吃饭。
三人点了几个菜,要了1瓶白酒和8瓶啤酒,便开怀畅饮。喝到晚上10点多钟时,何某说要听个响声,便拿了两个空啤酒瓶出去投向了公路,但没投中车辆。后三人继续吃饭,何某又对刘某说:“你用瓶子投汽车,出了事我担着”,张某劝阻他们两人,未果。
何某拿了几个空酒瓶,就出去了,刘某也跟着出去到107国道旁。何某将两个空瓶子递给刘某,刘某用瓶子投向过往的车辆,在投前两辆车没中的情况下,刘某在接过何某递给的第三个空酒瓶又投向一辆驶来的机动三轮车,这一次正好投中机动三轮车司机林某的头部,机动三轮车失控撞到路边杨树上,林某当场死亡。第二天何某听说林某死亡,便逃到外地躲了起来,一直隐姓埋名地生活。2011年11月30日,在其姐姐的劝说下,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
何某和刘某酒后滋事,向过路车辆投掷酒瓶造成林某驾车撞树死亡,其行为如果依照现行刑法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依据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以流氓罪对其定罪处罚,故法院对其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