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败诉,周红亮退还房屋后,或许只能拿回当初的购房款23.34万元。就在原定于8日开庭的本案,却临时取消,拆迁办人员表示会让原开发商撤诉。因为没有精力再耗在拆迁上,周红亮已签署拆迁协议。
早报记者 仇锋平
60岁的周红亮已经在杭州婺江路38号1幢的1套房子住了11年——房子是他2001年5月买的。今年6月,原开发商突然起诉,以双方交易“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定11年前的《房屋购买合同》无效,周红亮返还房屋、限期搬离。如败诉,周红亮退还房屋后,或许只能拿回当初的购房款23.34万元。
7层的婺江路38号1幢,周边是一片现代高层建筑。事实上,它和附近一些楼房2010年就被列入拆迁范围,大部分住户已搬离,但周红亮等部分住户因不满拆迁协议,一直不肯搬迁。9月下旬,周红亮接到法院通知,案子将于10月8日开庭。当天,早报记者赶到法院,却被告知庭审临时取消。周红亮的妻子告诉早报记者:7日下午,他们已签署拆迁协议,拆迁办人员表示会让原开发商撤诉,“外孙女的孩子马上要出生,老两口要帮忙照料,没有精力再耗在拆迁上,就签了协议。”
在接受采访时,该拆迁办主任应建中告诉早报记者,为促使遗留住户搬迁,采取了由原开发商起诉的方式,“如果住户败诉、被收回房屋,退回的房款远不如拆迁补偿。”
至今未办房产证
近江是杭州最早的“撤村建居”片区之一。2000年5月,近江经济联合社、浙江华夏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第五开发部、杭州近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旧村改造建房协议》,在近江村划定地块建造6幢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的住宅,联合社提供土地,华夏建设、近江建筑负责建造,双方按比例分配建成住宅。
2001年5月,周红亮以23.34万元向华夏建设购买1套98平方米的住宅,即婺江路38号一幢3单元某户。当时的购买合同约定,房产证按市政府文件条款办理,由目前的村民房产证转为市房管局发放的房产证,由华夏建设负责。周红亮表示,当时华夏建设称2个月内能办证,结果至今未办理。但今年7月,他突然收到“上城区法院参加证据交换通知书”——华夏建设已将他告上法庭,法院通知他前往接受诉前调解。
华夏建设称,交易完成后,“了解到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出租等有诸多规定,而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根据《合同法》52条、58条规定,购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双方应返还各自已取得房屋、房款。”
因分歧较大,7月的诉前调解没有成功。
购买合同很可能“无效”
2010年6月,近江小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向婺江路38号1幢等住户发布拆迁通知,当年10月动迁,其中江北片区涉及约500户。据介绍,对周红亮等住户的补偿办法是就近迁回,拆一补一,高层、小高层安置房面积以原房屋面积为基数加10%,增加部分按910元/平方米计价;同时安排过渡费、搬家费等。
周红亮等部分住户不赞同这一补偿办法,意见集中在公摊面积。他表示,现在住的多层得房率高,公摊面积约5%,仅四五平方米,而安置他们的高层有20多平方米公摊面积,相当于少了个房间。
据应建中介绍,现有补偿办法是依国家规定作出的,适于所有被拆迁户。安置房虽是高层,但得房率有80%,公摊面积不多,被拆迁房屋的公摊率也不止5%;安置房允许扩面10%,可以弥补。另外,江北片区被拆迁房基本为两类:农民房和周红亮他们的联建房,没有产权,但安置房能办产权证。
据了解,江北片区目前应拆迁范围内仍有约10户未迁的联建房住户,包括部分婺江路38号1幢住户。
应建中表示,几个月前华夏建设负责人被邀至拆迁办,劝说其做不接受补偿方案住户的工作。后来,华夏建设对婺江路38号1幢的2户提起诉讼,4单元那户接到“通知”后不久就同意搬迁。据应建中介绍,这是希望其他住户搬迁,不然也将提起诉讼。
浙江房地产专业律师戴和平表示,华夏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造屋、出售,违背了国家规定。购买合同无效,华夏建设负责产权证办理的规定与合同一起作废,华夏建设可收回房屋、退还房款,“购房者也许能申请到装修款等补偿,但不太可能就一份无效合同获得房价上涨差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