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30万股权5000元转让给表妹 拒分给妻子

2012年10月16日05:59  齐鲁晚报

  30万的股权5000元转让 男子为不让离婚妻子分股权,“割肉”转给表妹

  本报济南10月15日讯(记者 廖雯颖) 股权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分割,但现实中往往出现夫妻一方私自转让股权以规避分割的情况。济南市民曹某就被丈夫戚某“摆了一道”,价值30万元的股权被丈夫私下两次转手给其表妹。

  2007年7月,曹某打算与丈夫戚某离婚,她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戚某相关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戚某持有的某经贸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股权。曹某并非公司股东,股权都登记在丈夫名下。由于当时公司账目混乱,不向法院提供账本,导致财产分割久拖不决,最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当法院解除了对戚某名下财产的查封,戚某随即召开股东会,将持有的所有股权以五千元转让给新股东方某,随后退出公司。2008年8月,股东会一致同意将股权及戚某原有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戚某的表妹李某。两次股权变更均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

  面对丈夫恶意转让共同财产的行为,曹某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对二人判离,但是没有分割共同财产。2012年7月6日,曹某向历下区法院提出诉求,请求撤销戚某两次股权转让行为。但因两次股权转让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欺诈、胁迫等情形,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要件,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曹某诉求。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分析认为,曹某并非无路可走,她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举证证实戚某对外转让股权的价格明显低于股权实际价值,以财产共有人身份向戚某主张损害赔偿。“婚姻法有规定,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分割财产时,法院可以判对隐藏、转移的一方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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