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售票员因被举报截留4元票款遭单位强行搜查

2012年10月24日02:39  新京报 微博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 售票员李女士,因被同车司机举报截留4元票款,单位对其进行了“停工”处理,后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

  李女士称,单位曾搜查其更衣柜、没收其3.1元私款,导致自己重度抑郁。她以人格权被侵犯起诉单位,索赔15万元,后被驳回。

  昨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公交公司表示,正常检查和对李女士的处理并无不当。

  “3.1元私款被强行拿走”

  39岁的李女士称,她曾是北京公交集团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简称客运一分公司)的售票员。2010年6月8日,同车司机刘某向车队反映,她拿了4元票款。客运一分公司的业务队长陈某让她停止工作,并对她的更衣柜强行进行搜查,将搜出的私款3.1元强行拿走。次日,陈某还将司机刘某录制的录音向公司全体人员播放。自己听完录音后,当场抽搐。

  录音显示,2010年6月8日,同班司机刘某在对12名购票的乘客检查时发现,乘客手中少了4张票。刘某对乘客所说的话进行录音,并以此举报李女士“拿走了票款”。

  去年年底,客运一分公司与李女士终止了劳动合同。

  李女士称,事后,她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她起诉客运一分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给其造成重大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她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她恢复名誉,支付各项损失近15万元。

  8月16日,一审法院以李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相关权利,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请。

  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公交公司拒绝调解

  昨日上午,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

  “我没拿4元票款,单位拿走我的3.1元应该还给我。”李女士在庭上哭着说,单位对她侮辱性搜查,仅凭“零口供”,“从事发第二天,就不让我再去上班,只按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我钱,还在我病情未痊愈的情况下,终止和我的劳动合同,这很不合理”。

  “事发后,李女士书写文字材料,承认‘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请按规定处罚’,并签字认可,公司才将检查中李女士未登记的3.1元私款没收。”客运一分公司代理人表示,检查属于正当管理,并在李女士的配合下完成,李女士自己拿出钥匙开的柜门,并非其所称的“搜查”。车队的检查和对李女士的处理无任何不当,不同意法庭调解。

  该案未作宣判。

  另据了解,李女士曾起诉同班司机的举报,侵犯其名誉权,提出索赔。法院认为,刘某就运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向车队书写书面材料是正常反映情况的行为,并未侵害李女士名誉权。

(原标题:女售票员告单位强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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