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佛山禅城法院一审宣判一宗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某国有商业佛山杏市支行被判担全责,向银行卡被盗刷储户支付215907元及其利息。
南都讯 记者邵铭 近日,佛山禅城法院一审宣判一宗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某国有商业佛山杏市支行被判担全责,向银行卡被盗刷储户支付215907元及其利息。
陆先生曾在某国有银行申领银行卡。2010年10月13日中午,他收到银行通知,告知账户余额只剩43917.23元。他赶紧报警,经向银行查询得知,他名下银行卡先后被提取现金17笔共138000元,手续费27元,消费两笔共77880元,总计215907元。刷卡消费地都在深圳某珠宝行。
在与银行协商赔偿无果后,2010年8月,陆先生将银行诉诸禅城法院。该案于2010年12月公开审理。在2011年4月13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随后,本案因涉及刑事案件,须以该刑案审理结果为依据,遂于2011年4月18日中止审理。
2012年4月28日,该案恢复审理并第三次开庭。禅城法院认为,造成存款被盗,首先是信用卡诈骗故意所为,其次与被告的过错有关,即未尽高度的注意、保障义务,再者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对银行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佛山地区读者详见AⅡ叠读本
(原标题:卡遭盗刷21万 银行被判全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