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0月28日讯(记者 廖雯颖) 济南一位老人周某乘坐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在车厢中,因医治无效两个月后身亡。周某家人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济南历下区法院作出判决,公交公司担责50%,赔偿老人家属17万余元。
2009年9月3日,济南市民周老汉与老伴夏某一起乘坐19路公交车。公交车到站时有乘客下车,周老汉便朝靠近车门的一个空位走去,还没走到空位,公交车就启动了,他重重地摔倒在车厢中间。
夏某称,当时老伴的左肩和右胯不能动了,司机将他送往医院救治。老人因脑内出血在脑外科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转院,后因治疗无效于2009年11月死亡。19路公交车所属公司支付了老人的医疗费,但周某的家人认为,司机对于周某的死亡负有过错,于是将19路公交车所属公司告上历下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公交车对周某摔伤致死负有多大责任成双方争议焦点。周某的家人认为,公交司机对周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元。
19路公交车司机称,车上有语音提醒乘客扶好坐好,而且老人摔倒时车辆在正常行驶中,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主观过错。
就周某摔伤在其死亡中的因果关系及作用比例,公交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得出结论为:周某摔伤伤情与其死亡结果为“间接因果关系,为诱因形式,其参与度在16%至44%之间”。
主审法官李兰霞审理认为,周某生前乘坐公交车,其人身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他在运行的公交车内摔伤,公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虽非主观故意,但因职务行为造成对死者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周某双下肢行走不便,不适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他在家人陪同下,在公共车辆的正常行驶中为了换座摔伤,自身没有注意安全,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对摔伤发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50%的比例。
近日历下区法院作出判决,19路公交车所属公司对周某妻儿赔偿50%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5%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