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年间房屋买卖引发分钱官司

2012年10月30日04:55  现代金报 微博
光绪19年的买卖文书 光绪19年的买卖文书

  光绪年间的房屋买卖,119年后引发分钱官司

  金报讯(通讯员 姜栋 记者 叶萌茗) 一宗光绪年间的房屋交易,却在近120年后引发了纠纷,争的是房屋之间一条穿堂的所有权。    

  光绪十九年(1893),王某祖上向徐某祖上购得房屋一间,这间房屋所在墙门共有14家住户,中间有一条穿堂,东西走向,供众人通行。

  当年双方所立屋契载明:“其屋北首穿堂与徐姓步梯,二家公行公走,又川堂明堂前及大墙门后墙门并河埠头公行公用公走,因川堂内从吉之事公用。”

  1999年,该房屋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华某,即王某的母亲。后因旧村改造,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华某遂将房屋赠与王某,由王某和其子女三人共同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住宅用户拆迁调产安置协议》。后房屋被拆除。然而,争议就出现在这拆迁问题上。

  2011年拆迁时,拆迁单位就穿堂分割出具“公堂(走廊)分割具结书”,该书载明公堂(走廊)面积由五户徐姓人家共有。其中一户是徐某代表其父领了4万余元补偿款。

  王某认为,祖上已买下了该房的所有权及穿堂的使用权。穿堂应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自己应共享部分所有权。于是,王某于2012年4月向江东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徐某领到的穿堂五分之一面积的补偿款归自己所有。

  徐某提出,王某爷爷买下的仅是房屋,并不包括穿堂的所有权,王某一家只有穿堂的使用权。穿堂所有权归徐姓人家所有。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补偿是房屋及附属设施因拆迁致使物的所有权消灭而进行的一种赔偿,其基础为物的所有权。王某爷爷所签屋契内容体现为买方有权行走、使用穿堂,但亦仅限于此,穿堂的所有权并不在买卖范围之内。而且不动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允许分离,故王某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宣判后,王某不服向中院上诉。近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S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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