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加班身亡因抢救超48小时未算工伤

2012年11月02日00:56  经济参考报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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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让48小时成工伤不可逾越鸿沟

  据报道,山东济宁一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身亡。由于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按照相关法律不能视同工伤。因此,其家属只能得到两三万的丧葬费补偿,而如果认定工伤则能得到20万至30万的赔偿。类似案例此前曾多次发生,济宁这起最新案例引发网民及法律界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热烈讨论。

  一些网民认为,国家法律“48小时”的限制应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赔偿”之间抉择。建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调整和完善。

  时间之差 赔偿存天壤之别

  网民“王军荣”认为,工伤的认定与否,一方面牵涉着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前后相差了20多万元”,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是笔巨大数目,也关系着一个家庭未来的幸福;另一方面体现着死者的价值和尊严,本来就是在工作时间内,且是死在工作岗位上,只因多活了几个小时,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是谁都无法接受的。诚然,“48小时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无限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但是否无限扩大,显然看的不是48小时,而是其动机,这些只要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就能够发现真相。面对生命,无论如何是要全力抢救的,而抢救是不可能以48小时为限的。

  网民“肖华”认为,48小时竟然成了工伤认定的一个条件,这不得不让人感到荒唐。难道48小时死亡是工伤,48小时零一分死亡就不是?48小时成为工伤不可逾越的鸿沟,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些单位可能为了使职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而对职工进行无效抢救,拖延过48小时。或许更有家庭,为了得到工伤认定,不得不放弃积极抢救……

  两难抉择“保命”还是“保赔偿”

  网民“卞广春”认为,工伤认定中有关“48小时之限”的依据,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明明是工作时发生疾病倒下,却以“48小时”为定性依据,无论是否符合法理,肯定不合人情,甚至有违公序良俗。

  网民“王琳”认为,“48小时规则”之所以会引起争议,是因为在伦理上,病人的家属更愿意维系亲人的生命。资方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病人生命,这不正是家属所期望的吗?但问题在于,如果利益真的成了维持病人生命的最大标尺,资方采取的“呼吸机战略”将只会停留“48小时”之内,超过这一时限就撤;而病人家属为了得到“工伤认定”进而能得到工伤赔偿,也可能拒绝使用“呼吸机”,这将带来更为深远的伦理冲突。

  标准过窄 条例应修改完善

  网民“卞广春”认为,退一步说,即使以48小时为限,也应设计一种折中的方式,让当事人家庭看到企业对劳动者的关心,给当事人家庭以抚慰,也以最大善意体现法律与公序良俗的不谋而合。谁都不希望工作时发生疾病,短时间内医治无果的人早点离开人世。工伤认定只有充分体现人性化和以人为本,才更能符合民意,具有更持久的法律生命力。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讨论由来已久,这样的法规,让许多职工及其亲属“很受伤”,理应修改完善。

  有网民说,“一秒钟”差异决定的赔偿额有天壤之别,现行规定确应作相应的调整。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者长期维持,我国法律一直不认定脑死亡为真正死亡,在工伤认定中可酌情考虑采用。

  网民“南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因“工伤”法定类型狭隘,而“视为工伤”又确实规定了突发疾病的情形,但“视为工伤”48小时之内必须死的标准,又不得不得出“不死不能算工伤”的结论。很显然,过窄的标准戕害了职工合法权益。眼下而言,工伤标准的尺子到了需要校准的时刻了。

  (记者 史丽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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