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轧伤小学生右脚后塞10元钱离开

2012年11月18日04:48  潇湘晨报

  本报长沙讯  11月15日下午,在开福区清水塘二小读书的8岁焯焯和同学小雨(化名)结伴回家,临近江湾路口公交站牌时,焯焯在人行道上转身,刚迈出脚,一辆红色私家车从他身后开过来,车轮轧在他右脚上。

  11月17日中午,记者来到位于湘江世纪城的焯焯家中,发现孩子右脚打着石膏。焯焯说,小车阿姨说我没事,塞给我十元钱。当时他只顾着哭,没有接钱。事后,小雨告诉焯焯爸爸,小车司机下车后没有帮焯焯检查伤情,只是塞了十元钱,“她连声对不起都没有说。”

  焯焯回忆道,小车开走后,在小雨的搀扶下,他坐上公交车。但小雨在前一站下车,他只能一人回家。到站下车后,路过的中学生见状请路边的一名女子给他家长打电话,“那个阿姨一直陪我坐在调度室等爸爸。”

  接到电话后,焯焯的爸爸张先生赶到11路公交车终点站,他发现孩子的右脚肿了起来。15日下午,张先生带着焯焯在医院做完检查,结果显示焯焯右脚骰骨骨折。

  面对受伤的焯焯,张先生表示,虽然孩子伤势不重,但车主的做法让人心寒。那位私家车主至少要检查下孩子到底有没有受伤,给家长打个电话。如果有急事,也应留个电话。

  “成年人这么做,让我很难理解。”张先生说,听孩子说当时车速并不快,可能是刹车没刹住。孩子只记得车主是年轻女子和车身颜色,没有记住车牌,他已经通过122报警,“希望她能主动站出来对事情负责。” 记者张树波实习生杨子江

  [律师说法]这位车主行为涉嫌逃逸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法应当给予严惩。小孩由于不具备任何民事行为能力,驾驶员塞钱行为也不可能等同达成和解,因此仍应当按逃逸定论。

  李健表示,如下情形都构成逃逸: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记者张树波实习生杨子江

(编辑:SN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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