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民因捕食野生麋鹿被判刑六年

2012年11月19日14:19  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11月19日电(记者陈文广 黄兴华) 非法捕食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生麋鹿,湖南省岳阳县一农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11月19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洞庭湖水位高涨,野生麋鹿在东洞庭湖域的栖息地被淹,部分麋鹿迁徙至岳阳县中洲乡境内。7月28日晚,周某携带土铳在地边伏击到一头麋鹿,因自己骑来的电动摩托车无法运走麋鹿尸体,于是打电话给被告人邓某,要邓某用三轮摩托车来拖个“东西”,事后周某分了10斤麋鹿肉给邓某。

  此后两日,周某、邓某分别与家人、朋友多次食用麋鹿肉。7月30日,公安机关从周某家中冰箱内搜出麋鹿肉13.45公斤,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

  考虑到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1月19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原标题:湖南一农民因捕食野生麋鹿被判刑六年)

(编辑:SN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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