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送女儿套房被前夫贱卖

2012年11月27日04:59  重庆晨报 微博

  买主是前夫的母亲;律师支招:可以告前夫《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可以要求撤销前夫对女儿的监护权

  和丈夫离婚后,女儿判给了前夫抚养。杨女士给女儿买了一套房,户主名是女儿。没想到,前夫偷偷将价值40多万的房产,以不到30万的价格,卖到了孩子奶奶的名下。与前夫协商不成,杨女士准备本周将前夫告上法院。

  女儿名下房产易主了

  杨女士与丈夫朱某2000年结婚,于2002年生下女儿梅梅。不过,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甚至打架,于2007年协议离婚。朱某取得了梅梅的监护权。去年10月,杨女士以梅梅的名义,在杨家坪购买一套50多平方米的小户型,算是离婚后对她的补偿。房屋购买后,杨女士瞒着朱某带梅梅来看,告诉梅梅,“以后你大了,妈妈就把钥匙交给你。 ”

  今年4月,杨女士发现朱某的母亲唐某住进了她给梅梅买的房子。杨女士一查,房产竟已登记在唐某名下了。杨女士找到了朱某,朱某不以为然地说,自己作为梅梅的监护人,有权处理她的财产。

  “我买成43万多元,他不到30万元就卖了,明显是贱卖。”杨女士认为朱某和唐某肯定是串通好的,准备将朱某和唐某起诉到九龙坡法院。

  监护人无权处置财产

  就此,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初云鄂律师称,这件案子首先牵扯到朱某与唐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一般情况下监护人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被监护人出现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费、孩子要出国留学但钱不够等,监护人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处置房产。处置前,监护人必须提供与此相关的真实证明资料,并通过公证部门公证,方能转让或抵押。

  此案中,买房人是朱某的母亲,可以说明两人之间有利害关系,侵犯了梅梅的利益。杨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认为朱某出售房屋的行为,侵犯了梅梅的利益,要求主张合同无效。

  另外,杨女士还可以起诉朱某在监护过程中侵犯了梅梅的合法利益,要求法院撤销朱某的监护权,将监护权变更为自己。重庆晨报记者 李澜

(原标题:送给女儿的一套房 前夫竟偷偷贱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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