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被拘怕被劳教 自首称盗窃2千被判缓刑

2012年12月04日00:41  中国经济周刊 微博

  劳教去留更在于政治抉择

  某男子吸毒被拘留,因担心被劳教,自首说盗窃了2000元钱。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为规避劳动教养,行政案件转成了刑事案件,这真真令人啼笑皆非。

  孙利

  劳动教养是我国从前苏联引进的一项制度,曾几何时,它对于教育改造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维护和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然而,近些年来,劳动教养制度不断受到来自法学精英、普通民众的各种质疑。理由之一是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的规定。该法第九条规定,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有论者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下称“劳教相关规定”)违反《立法法》规定,应当予以废除。

  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乍一看,劳教相关规定是由国务院制定、补充的,属于行政法规。但实际上,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批准,具有法律性质。而且,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也规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8个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劳动教养)和行政措施继续有效。这显然已经将劳动教养上升为法律规定。所以,说劳动教养属于行政法规,违反《立法法》,这样的理由也许并不成立。

  可是,这就表明劳动教养具有正当性吗?

  我国法律中,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是由轻趋重的三种法律责任形式。一般来说,民事责任轻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重于行政责任。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自由刑(以剥夺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中,管制不羁押,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拘役剥夺人身自由,期限为一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时间是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

  相较而言,直至1979年,劳动教养却没有明确的执行期限限制,有的人因此被劳教了20多年。后来才进一步将劳动教养的期限确定为一至三年。不难看出,作为行政责任的劳动教养,在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等方面,其严厉性反而重于管制、拘役,某些情况下甚至在有期徒刑(短期)之上,其存在的正当性不能不令人怀疑。

  此外,由于适用条件弹性大,程序上“短平快”,实践中,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由起初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坏分子等反社会性比较明显的人,延展至有不良嗜好的人,如吸毒者、卖淫嫖娼者等。进而,某些地方出于维稳、政绩等方面的考虑,又将上访者特别是多年上访、进京上访者纳入劳教范围,假依法之名行不法之实。

  另一方面,劳动教养的存在触发了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比如,某男子吸毒被拘留,因担心受到劳教,自首说自己盗窃了2000元钱。因盗窃数额不属巨大且有自首情节,最终该男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为规避劳动教养,行政案件转成了刑事案件,这真真令人啼笑皆非。

  劳动教养制度法理不畅、弊端频现,其出路在哪里?我国学者梁根林在论及死刑存废问题时,提到了公众认同和政治抉择的问题。我认为,这同样适用于对劳动教养的讨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论上说,我们每个人都存在被劳教的可能,不论你是平民,还是警察。因此,劳动教养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批评便不难理解。在此情形下,劳动教养的症结,不在公众认同,只在政治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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