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迟到被禁入校门校外溺亡 学校被判担责

2012年12月14日15:21  广西新闻网 微博

  广西新闻网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卓英戚 余媛媛)小学生小毛因迟到进不了校门上课,于是到学校附近的水塘游泳,不幸溺水身亡。12月12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对这起意外事故民事索赔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今年4月20日,就读于来宾市一所私立小学的学生小毛,中午放学回家吃饭后,与同班同学小超结伴一起去上学。因迟到,两人到校时校门已锁,进不了学校上课。两人随即走到学校附近的金海公园玩。当日下午5时许,小毛脱下衣服独自下到公园内的水塘游泳,不幸溺亡。

  事故发生后,小毛的父母和学校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均没有结果。悲愤不已的父母甚至将小毛的遗体摆放在小学门口。后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学校校长支付3万元给小毛父母作为遗体处理费用。料理完孩子的后事后,小毛的父母认为这3万元远远不能弥补丧子之痛,遂于今年8月向兴宾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学校另赔偿经济损失42.9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毛发生溺水死亡事故时,年龄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外宿生,在校时由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离校后由其家长直接监护。小毛放学回家后,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小毛严加监护,并护送其安全上学。小毛发生意外事故,主要是其父母对小孩疏于监管和麻痹大意所致,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还认为,学校知道小毛家长电话号码,却不将小毛未到校的异常情况告知其父母,违反了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小毛因脱离监管发生溺水身亡,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失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学校除了支付先前的那3万元外,还要承担小毛意外身亡所带来的经济损失39.8万元的10%责任,即赔偿3.98万元,其余90%由小毛的父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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