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因油罐车爆炸致20人死获刑三年半

2012年12月20日04:20  南方都市报 微博

  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通讯员黄华妍 震惊广州、致20人死亡的“6·29”油罐车爆炸案,昨日在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宣判。油罐车司机周崇海被判危险物品肇事罪,获刑三年零六个月;追尾的货车司机刘振东被判交通肇事罪,入狱三年。两人均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意见。今日上午法院将对两名涉嫌玩忽职守罪的路政人员宣判。

  今年6月29日凌晨,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南岗段发生一起货车追尾与油罐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油罐车所载溶剂油泄漏,波及桥下货柜堆场及周边建筑,引发火灾,造成20人死亡、16人重伤、6人轻伤、1人捌级伤残及包括消防车、事故车辆在内的22台车辆及其他财物被烧毁,财产损失高达1000多万元。

  黄埔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崇海本身具有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资质和经验,完全有能力预见自己不当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超载运输,并搭载闲杂人员且在高速公路上违规停车下客,违反了有关易燃性、爆炸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最终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已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特征,且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振东是追尾撞击他人车辆,几乎没有采取任何避险措施,不是完全在规定的主车道行驶,且在夜间连续工作,故交警认定刘振东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法官认为,本案最终后果的发生,除本案二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不宜孤立、机械地用本案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来评价二被告人的行为。当然,鉴于因本案导致的死伤人员较多,社会影响恶劣,二被告人又是始作俑者,不宜对二被告人过宽处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周崇海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刘振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释法

  油罐车司机为何比追尾司机刑期长

  得知结果后,周崇海妻子和儿子均表示不满。“后面那个司机只顾着自己,什么都没做,我爸又报警,又跑到后面一公里拦车,也认定他自首,能做的都做了,为什么还比他(指刘振东)判得重?”周崇海的儿子说。

  本案审判员、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汤炜明表示,公诉机关对两名被告人量刑时均为3至7年,最终两人的刑期分别为3年零6个月和3年,合议庭量刑时,已考虑到事故的严重后果由多种因素造成,包括高架桥下违规建设临时工棚者等人也有过错。

  汤法官强调,两名被告人的罪名不同,对两人行为的法律评价归入危险品肇事和交通肇事两个不同领域进行。“抛开法律从普通人的眼光来看,油罐车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关系更密切,”汤法官说。虽然在交通事故中,油罐车司机周崇海负次要责任,但最终超过20名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结果,油罐车需要负更大责任,因此周崇海最终的刑期比刘振东长。

(原标题:油罐车爆炸致2 0死司机获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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