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男生为吸引女生跳栏杆摔残疾

2012年12月20日05:39  重庆晚报 微博

  一个初一男生,为了吸引女生眼球,跳上学校走廊防护栏,结果没掌握好平衡,从二楼摔下。昨天武隆县法院透露,虽然学校防护栏高度达到规定标准,该院日前仍判决学校承担四成责任,赔偿11万余元。

  法官介绍,小强(化名)是武隆县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萌动期。2011年11月22日,课间休息时,小强与同学在教学楼二楼的走廊玩耍时,远远看见自己颇有好感的女生小丽(化名)走过来。为了吸引小丽的注意,小强一个助跑冲刺,跳上走廊侧面的水泥栏杆。谁知,由于惯性太大,小强跳上去后站立不稳,不幸摔倒楼下。

  他的家长称,孩子先后在武隆县和主城区的大医院住院3个月,花了约20万元医疗费,孩子的智力也严重下降。经司法鉴定,小强分别被鉴定为视力伤残六级、智力伤残八级、脾切除伤残八级,还需要护理1~2年。

  小强的父亲作为小强的法定代理人,将学校告上法庭。他认为,教学楼走廊的护栏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防护义务,为此索赔32万余元。

  学校方拿出《校园建设标准》,称他们的防护栏高度1.14米,已经超过1.1米的标准。另外,学校在班会上强调了安全,也在学生安全公约上写明了安全注意事项,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认为,虽然学校教学楼走廊的护栏符合校园建设标准,但高度仅为1.14米,很容易让人攀爬跳跃,而且没有防护措施,存在不安全因素。

  该院还认为,小强是未成年人,不能预见该护栏可能存在的危险。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当预见到学生有可能攀爬或跳跃该护栏。学校负有教育学生不要去攀爬或跳跃的责任,并在该处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由于学校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关职责,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小强受伤主要还是他自身过错造成,为此应当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学校担责40%,判决学校赔偿小强11万余元。法官称,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S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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