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孕妇张某在孕期遭遇车祸,因受到外部撞击而早产。昨天记者获悉,张某起诉后,通州法院判保险公司以及肇事车主赔偿她和孩子近6万元。
今年3月,孕妇张某乘坐丈夫电动三轮车时遭遇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先兆早产,于次日凌晨早产一子,孩子出生后便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产瘤等病症,并导致听力以及视力严重受损。为此,张某及新生儿向保险公司以及肇事车主索赔各项损失10万余元。
保险公司、肇事车主对事故发生的经过与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是认为张某的早产系其羊水过少导致的,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张某系孕妇,外部撞击容易影响其正常分娩;非正常分娩对母子的身体确存在不利影响,由此引发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应属合理损失;被告主张张某羊水过少系其早产的原因,与此次交通事故没有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以及肇事车主赔偿这对母子近6万元。
(原标题:孕妇遇车祸早产母子获赔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