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晚报延边讯 学生总找校警借钱,校警竟教唆学生盗窃亲属财物换钱,还帮学生销赃,并“贪污”赃款。1月30日,图们市法院审结一起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案,被告人孙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孙某原是图们市某中学的校警,平时经常跟学校的学生小杰和小强等几名学生在一起聊天。由于家里给的零花钱比较少,这几名学生的零花钱根本不够花,就经常找到孙某借钱“救急”。2012年的一天,小杰和小强又一次遇到“金融危机”,再次找到孙某后向他借钱。不巧,这次孙某手头也紧,没有钱借给他们。
“你们得自己好好想想办法,看看有没有来钱快,还不用还钱的办法。”孙某提醒小杰和小强说。“我们实在想不到,到底有什么办法能来钱快,还不用还钱?”小杰和小强一头雾水。“可以拿父母或者亲戚朋友的金银首饰卖钱啊!”孙某暗示说,正好他有一个朋友就是倒腾金银首饰的,可以高价回收。
学生小杰听了孙某的话,开始琢磨用此法“赚钱”。两天后,小杰将自己姑姑的金项链和金耳环偷了出来,交给了孙某,让他帮助卖钱。孙某找人以5650元的价格为小杰销赃,自己私藏了2000元后,将剩下的3650元交给了小杰,谎称只卖了3650元。
事后,孙某思前想后,害怕此事东窗事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经过一段思想斗争后,他决定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孙某投案自首的当天就被依法刑事拘留,后被批准取保候审。
法院在审理认为,孙某教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孙某案发后,主动认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判时能够认罪伏法,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林志刚 记者 周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