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与人争吵心脏病发身亡 对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013年02月04日17:55  正北方网

  一辆车停在小区院内,距离车库门前不到7米,堵了近半个小时。60岁的张老太太与驾车者交涉时,心脏病突发,送往医院的途中不幸身亡。经协商,死者家属获得8万元赔偿,驾车者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据记者了解,类似这样“不知情而气死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在呼和浩特市尚属个例。

  2月2日上午10时,家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丽苑阳光城的张老太太要去回民区的小妹家给外甥过生日,准备让女儿郑某驾车送她过去。母女下楼后,发现自家车库前不到7米处停着一辆蓝色尼桑轿车,郑某前后倒车折腾了好一会也没有将车倒出车库。

  就在这时,小妹家一个电话接一个电话地催促张老太太快点过去,一直等了半个小时,尼桑轿车的驾驶人王某才露面。为此,双方发生言语冲突。

  张老太太认为,王某停车位置不对,妨碍了自家车库内的车倒出,耽误了自己的出行时间,王某应该赔礼道歉。而王某则认为,小区道路属于公共场所,怨只怨郑某开车技术不佳,还怀疑她所持驾照存有猫腻。争吵中,张老太太过于激动,一下子昏倒在地,在120急救车开往解放军253医院的途中老太太猝死。

  案件发生后,新城区警方迅速介入。经审理查明,张老太太在与王某争吵过程中并未发生身体上的接触,却因此诱发了老太太心源性猝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张老太太患有心脏病这一情况,王某没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因此,王某对于老太太因心脏病的发作死亡并不存在过错。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公共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此案中即使王某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公正原则,仍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最后经协调,王某一次性给受害者家属补偿8万元,双方达成了一次性了结协议。□本报记者 武艺 通讯员 张治国

(原标题:因停车引发口舌之争 呼和浩特市一老太气绝身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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