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因超时工作无加班费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

2013年02月21日10:40  海峡导报

  每个月,工作30天;每天,上班时间12小时以上。

  对此,的哥刘育能说:“超时工作却不给加班费,这没有道理!”他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出租车公司和挂靠的车主支付法定节假日三倍的工资。

  但是,近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育能的请求。昨天,刘育能不服仲裁结果,又向思明区法院递交了诉状。

  的哥诉求:超时工作 要有加班工资

  刘育能说,多数出租车司机都不分白天黑夜地开车,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个小时以上。刘育能自己最长的纪录是连续工作80多天,只休了两天。

  他认为,按照劳动强度的国家标准,出租车司机每天工作时间12小时是违法的;每周至少应该休息一天。但是,现实中,哪怕他只想休息一天时间,公司都以“没有司机替班为借口”,导致出租车司机想休息就必须自掏腰包,自己出份子钱。

  刘育能认为,这是变相抵制法律法规,剥夺出租车司机的“休息权和休假权”。

  因此,刘育能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除了指责出租车公司和挂靠车主侵犯他休息权和休假权之外,他还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三倍的工资,并补缴他在公司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

  仲裁裁决:收益归个人 没有加班费

  针对的哥的指责,出租车公司和车主都辩解说,刘育能和车主是承包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须支付加班费和社保费用。

  近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了刘育能的申请。

  劳动仲裁委认为,的哥刘育能和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并不排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存在。

  但是,出租车公司无须支付加班费给的哥。因为,的哥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而且,的哥“超时工作所产生的收益也全部归其个人所有”,因此,的哥刘育能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支付加班报酬的情形,所以刘育能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不服仲裁:的哥昨向法院递交诉状

  刘育能告诉导报记者,他不服劳动仲裁,要继续为的哥休息权作斗争。昨天,他已经向思明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也收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在起诉书里,刘育能说,劳动仲裁委认为出租车公司没有要求的哥加班,这违背了客观事实。因为,出租车是特殊行业,只要公司不安排替班,的哥就算再苦再累也要坚持出车。

  刘育能还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变通。因此,他坚持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

  针对的哥刘育能的诉讼,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分析,目前出租车司机承担的费用,很大程度上超出他们正常工作时间内所能完成的劳动定额,他们不得不靠超时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这是他们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的根本原因。

  导报记者 陈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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