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羁押244日后无罪释放获赔5.4万

2013年03月06日10:2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章程 通讯员埔检宣) 四川籍男子汪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244日,后因犯罪证据不足,检方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因而被无罪释放。对此,汪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遂以无罪被羁押以及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向黄埔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昨日,记者从黄埔区检察院获悉,汪某已领取国家赔偿金3.9万余元,同时获得精神抚慰金1.5万元,合计共获得国家支付的刑事赔偿金 5.4万余元。据悉,这是黄埔区检察院支出的首笔国家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全国范围为数不多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 

  2009年9月10日凌晨,居住在黄埔区南岗街柯庄上街十巷的叶某遭人入屋盗窃,被盗走一部直板推盖型的诺基亚7610S手机和一个钱包。5日后,公安机关根据证人提供的线索,在邓某住处查获了疑似叶某被盗手机的背壳。据邓某指认,该手机背壳系从汪某向其兜售的一部诺基亚7610S手机上更换的。据此,办案民警于当晚将犯罪嫌疑人汪某抓获。 

  同年10月19日,黄埔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犯罪为由批准逮捕汪某,10月20日对其执行逮捕。2009年12月1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对汪某涉嫌盗窃一案侦查终结后,移送黄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5月14日,黄埔区检察院以汪某涉嫌盗窃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2010年5月17日,汪某被释放,共被羁押244日。 

  去年4月19日,汪某以无罪被羁押及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向黄埔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汪某希望能在2012年10月1日国庆节前拿到赔偿金,对此,黄埔区检察院简化手续,使其在节前顺利拿到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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