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驾无牌宝马车拖行交警千余米被判缓刑

2013年03月20日02:39  大河网-大河报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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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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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子驾无牌照宝马跑车在郑东新区闯红灯遇查后,疯狂拖行交警千余米。此案被本报独家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热议。3月18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育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针对外界对被告判缓刑是否过轻猜疑,法学专家表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不是对罪犯一放了之。在缓刑考验期间,罪犯仍要定期向社区矫正部门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违反规定法院可撤销缓刑。

  拖行交警

  “宝马女”一审被判缓刑

  2013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育红驾驶无号牌宝马Z4型轿车,因闯红灯被执勤民警杨某某依法纠查,刘拒不配合,并多次倒车试图绕行均被杨某某拦截,最后竟拖着趴在车辆引擎盖上的杨某某继续前行,两次被群众车辆逼停。警官杨某某被拖行距离约1100米,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本报1月18日A11版、1月19日A08版多次报道此事后,此事在社会各界引发热议。

  公诉部门指控刘育红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3月18日,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法院同时对其下发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依据是:刘的行为对执勤民警身体未造成较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

  专家解读

  判缓刑并非一放了之

  旁听此案的部分人大代表及法律界人士认为,缓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宣告禁止令,有利于促使被告人悔过自新,也有利于警示社会公众提升遵纪守法的意识。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松建博士认为:判缓刑并非一放了之。在缓刑考验期间,罪犯要接受严格的考察和管理。

  社区矫正

  违反规定法院可撤销缓刑

  对此,郑东新区天时路社区居委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白磊表示:《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按照上述刑事政策,刘育红在缓刑期间,将会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治。按照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等,罪犯要严格遵纪守法,要定期向社区矫正部门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居住的社区范围要书面报告,罪犯即使会客也要符合考察机关的规定等。如果罪犯违反这些规定,法院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原标题:“宝马女”判二缓三,您怎么看?)

(编辑:S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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