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王先生将父母骨灰海葬后,其三个兄妹认为祭奠权被侵犯,起诉要求赔偿。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王先生赔偿三兄妹精神抚慰金各2000元。
2005年10月22日,王先生将父母骨灰海葬。2012年7月,王先生的三个兄妹诉至一审法院称,父母生前未对骨灰处理留有遗嘱,父母骨灰一直由王先生保管,直到2012年6月,他们才知道王先生已将父母骨灰海葬。他们认为,王先生私自处理父母骨灰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祭奠权,要求王先生分别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王先生辩称,父母生前曾留有口头遗嘱要求将骨灰进行海葬。
2005年5月20日,他曾在家庭会议上告知三个兄妹关于海葬一事,他们未提出异议。2005年10月初,自己再次电话通知三人共同参加海葬仪式,三人因故未能参加。王先生还认为兄妹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王先生赔偿三个兄妹每人2000元,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王先生有义务通知三兄妹参加海葬仪式。王先生虽辩称已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能举证加以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王先生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使三人错过参与父母殡葬仪式的机会,给三人造成精神损害,该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原标题:男子私自海葬父母骨灰被判赔偿兄妹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