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鲍志恒 发自杭州
2001年5月,杭州人袁连芳与人合伙贩卖淫秽碟片被判刑六年。服刑期间,他在多地看守所来回调动,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并于2004年9月12日,获减刑出狱。
2008年3月,被袁连芳指证为河南省鹤壁市一起灭门血案凶犯的马廷新获无罪释放,袁连芳涉嫌配合公安逼供、诱供的恶行曝光,意外引发人们对袁作证的杭州“5·19”奸杀案办案过程及结果的强烈质疑。
2011年11月21日,早报发表《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一文,引起浙江省、杭州市政法机关的关注。当地政法委随即对涉嫌跨省作伪证以获取减刑的袁连芳展开了调查。
2011年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翁钢粮曾在接受早报记者独家专访时称,有关袁连芳“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报道属实。而有关袁的减刑材料“合法”、“有据”,但因涉及国家机密,不能公开。
主动要求做“线人”
早报记者经多方了解查实,2011年初,已出狱多年的袁连芳突然中风瘫痪,曾经吃饭都需要他人喂食,就连开口说话也颇为吃力。
知情人士透露,袁连芳本是杭州某饮食服务公司的工人,在该公司下属的“武林浴室”上班期间认识了后来一起贩卖淫秽碟片的莫建芬。袁连芳在两人合伙贩卖淫秽碟片事发前,“骗”走了莫建芬一套房。
莫建芬的哥哥莫某回忆,袁连芳被判刑后,曾主动对前往看守所探视的莫某表示,“愿意为公安做事,留在看守所服刑”,并请莫某为他“疏通”关系。
在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工作人员调阅的袁连芳案卷材料中,早报记者发现了由拱墅区看守所签发的两份“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回执)”。
第一份回执写着,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同被判刑六年的莫建芬将被送往浙江省第七监狱(女子监狱)服刑;但在第二份回执中,袁连芳的服刑地点竟是空白,且这份回执单在落款部位盖了上下两方同为“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的公章,两个公章又被3条手写直线划掉。
隶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明确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而驻该所的拱墅区检察院监所科季姓科长则透露,袁若要“留所服刑”,必须经浙江省公安厅审批。
“他实际服刑3年8个月,符合减刑不超过刑期一半的原则。”季科长介绍,根据档案记载,袁连芳一共被减刑两次。第一次减刑1年半,第二次减刑10个月。
减刑裁定被指涉密
2011年年底,为继续调查“狱侦耳目”袁连芳在两起命案中涉嫌作伪证的问题,早报记者曾到对袁作出两次减刑裁定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该院院长翁钢粮在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期间,离席接受了早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翁钢粮表示,袁连芳事件经早报报道后,已引起当地政法部门的“高度重视”,杭州市政法委已牵头组织对袁连芳个人的调查。杭州市中院也对袁连芳的减刑裁定进行了“全面复查”。
翁钢粮承认,袁连芳确曾“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并因此减刑。早报此前的相关报道“蛮有水平,没有夸大,没有失实”。
翁钢粮透露,袁连芳的两次减刑时间分别为2003年5月和2004年8月。巧合的是,这两个时间恰好在袁连芳分别为河南灭门血案和杭州“5·19”奸杀案作证后不久。
“减刑是合法有据的,没有法院的人情关系。”翁钢粮更进一步透露,“‘多次调派外地’不是我们杭州,也不是河南,是上级搞的,这是有文件的,但文件是绝密的。”
翁钢粮称,由于事涉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连同该院作出的公开减刑裁定,都属于“国家机密”,袁连芳的所有卷宗材料“不宜对外公开”。
耳目特情经费
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据《南方周末》2011年的报道,浙江省政法系统2006年的会议纪要显示,利用“狱侦耳目”侦破刑事案件,已是政法系统内部认可的做法。该纪要规定,狱侦耳目必须有一定文化素质和社会阅历、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口头表达能力、知晓或初通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必须移送监狱服刑。
然而,类似袁连芳之类的耳目,却可以一直在看守所“留所服刑”,其依据来源于1978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一份联合通知。
该通知称: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因侦破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或者极个别罪行轻微又确有监视死刑犯、重大案犯需要,暂时留作耳目的,可以留所服刑。
此外,“狱侦耳目”还能获得一定的特情经费。1996年公安部和财政部制定的《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透露:看守所狱侦耳目和预审办案等所需要的费用,均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不过,袁连芳的事件表明,“狱侦耳目”这一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的侦查手段,在实践中常有被滥用的迹象。在浙江省高院关于“5·19”案的再审判决书上,就明文写道:公安机关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张辉、张高平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
(原标题:“狱侦耳目”袁连芳获减刑出狱后中风瘫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