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上石块绊人致死路政局被判赔1万

2013年05月11日02:19  京华时报 微博

  京华时报讯 (记者 张淑玲)女子骑车经过国道,不料撞上路上的石块,连人带车摔倒并致死亡。其夫将市路政局房山分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2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房山法院判决路政局房山分局补偿李先生一万元。

  李先生称,爱人在一国道上骑车撞上路上的石块,连人带车翻倒后死亡。李先生认为,路政局未尽到义务,未及时处理道路上的石块,导致爱人死亡,因此应赔偿各项损失22万元。

  市路政局房山分局辩称,死者因未及时避让石块导致车辆摔倒,人员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路政局房山分局已经履行了养护义务,对死者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死者系在路政局房山分局管理路段死亡,根据公平原则,应对李先生所受损失予以适当经济补偿。故房山法院确定补偿数额为1万元。

(原标题:国道上石块绊人致死路政局被判赔一万元)

(编辑:SN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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