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患者弑父杀母免刑责 被送强制医疗

2013年05月18日03:19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发病期间持利斧、木凳将双亲砍伤致死。法院审理认为,该男子行凶系在病发期间所为,不承担刑事责任。5月17日记者获悉,红古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特别程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大张向同级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悉,该案是2013年1月1日我国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省首例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案。

  经查证:2012年12月5日,与父母同住的红古区男子大张,因精神分裂症发作,持斧头击打父头部被夺下后,又拿起家中木凳继续行凶,并猛掐父亲颈部致其死亡。随后,大张又对睡在卧室床上的母亲施暴,持木凳持续击打其要害部位。次日,张家次子小张回家发现了惨案,速将母亲送往医院抢救并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往事发现场将大张控制住。其母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12月7日死亡。案发后,红古区警方提请检察院对大张予以批捕。其间,红古区检察院发现大张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对大张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申请。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鉴定所鉴定,大张确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且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据此,警方对大张进行了保护性约束措施,并制作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至检察院。

  红古区检察院公诉部门,针对大张是否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是否应该负刑责、是否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方面,对其强制医疗的必要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并于3月1日向西固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大张进行强制医疗。红古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法院认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法院认为大张的行为符合该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原标题:“发疯”儿子弑父杀母公检法“三步走”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编辑:SN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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