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复印储户身份证划走存款2000万元

2013年06月09日12:59  新闻晚报

  记者 祝玲 通讯员 汤峥鸣 漫画崔泓

  “只需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除了规定的利息,还可获得月息1%的额外收益。 ”看似诱人的高额回报让某公司老总落入了一场由银行内部员工与他人共同参与的骗局,2000万活期存款被悉数转入他人帐户。

  犯罪分子虽最终落入法网,但巨额存款却难以追回。王浩遂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追讨存款和利息。日前,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黄浦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银行应返还王浩存款本金139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1银行工作人员偷复身份证致巨款划走

  王浩是上海一家贸易公司的负责人。 2008年11月,王浩经人介绍认识了陆敏。陆敏告诉王浩,她受多家银行的私下委托,帮银行拉存款,如果客户愿意将闲余资金存入指定银行,银行就会通过其他途经额外支付每月1%的利息。在反复考虑后,王浩同意将钱存入陆敏指定的这家银行。

  于是,王浩在陆敏的陪同下来到某银行打浦支行。两位穿着银行工作服的工作人员将王浩带到了贵宾理财室办理开户手续。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热情地帮王浩填写开户申请单,另一名工作人员则拿着王浩签名确认的开户资料和身份证等前往柜面,为王浩开立了存款帐户,并将存折交给了王浩。

  开户当天,王浩往该存折内存入了500万元。在陆敏的要求下,王浩还租用了银行保管箱用于存放存折,并将钥匙交由陆敏保管,同时出具承诺书,同意三个月内不查询、不取现。此后,王浩又陆续往自己的账户中新添了存款1500万元,并拿到了255万元的回报。然而,只过了5个月,王浩吃惊地发现其账户内的2000万存款大部分已被一名姓张的陌生人划走,帐户内只剩下不足1万元。

  在警方的介入下,王浩方才得知,原来,当初办理存折开户时,银行贵宾室里接待王浩的两名工作人员偷偷复印了他的身份证,截留了与存折配套的银行卡并设置了密码。之后两人又将王浩的银行卡和密码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给了张隽。就这样,每当王浩往存折里存钱后,张隽就轻而易举地通过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复印件将钱划走。

  最终,张隽等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王浩的这笔巨额存款却迟迟没有说法。王浩认为,自己既不知晓也未参与罪犯的盗划行为,存款被人盗划,银行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起诉银行要求其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

  2劳务派遣非正式银行员工?

  庭审中,银行辩称,帮助王浩填写开户资料的两名工作人员均非该行正式员工,一人是推销保险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另一人则是该银行其他支行的员工。在整个业务过程中,真正履行银行职务行为的应该是在柜面内替王浩办理开户手续的柜面人员,而该员工操作手续合法。

  银行强调,王浩在开户申请单“本人已领到借记卡”处签字确认,说明当时王浩已经拿到了借记卡。事实上,本案实质是王浩委托张隽从涉案账户中提取存款,银行按照规章制度配合其完成了取款,银行的兑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王浩应向犯罪分子索赔或要求公安机关退回赃款。

  对此,王浩认为,他是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才会在申请单上签字。当初自己并不知道办理存折的同时还办了银行卡,更不知道银行工作人员设置了银行卡密码,是柜面工作人员违规将银行卡交给了犯罪分子导致了案发。此外,张隽仅凭复印件就顺利划款,银行也属违规操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浩与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未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尽到监管职责,在张隽划转款项时,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未核对张隽某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对王浩存款被盗划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而王浩在开户登记表签名时对相关内容未尽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使犯罪分子有机可趁,开户后又将存折及存放存折的保管箱钥匙交于他人,客观上放任自己帐户由他人掌控,并在银行外收取高额利息,对账户内款项被盗划并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此外,王浩收取的高额利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保护,应依法抵扣相应的本金。

  3银行在保障交易安全上负有更高责任

  该是一起因银行内部员工利用银行名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给储户造成损失而引发的纠纷,储户和银行对系争资金损失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无疑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本案一审主审法官李菁指出,王浩在自身帐户钱款被盗过程中存在一定疏忽,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相比储户王浩,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在交易活动中具有优势,其在维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上理应承担明显高于储户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中,银行的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被告银行的营业场所,两名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被告对其经营场所疏于监管,任由两名员工私自截留王浩的身份证复印件,柜面工作人员在处理开户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让客户本人收取银行卡并设置密码,该过错与之后的盗划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张隽划转王浩款项时,向银行提交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王浩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但并未提交王浩身份证原件。对此银行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导致了王浩的存款被盗划第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而本案中,张隽几次从王浩账户转出超过50万资金,转入其账户,银行均未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备。

  据此,法院认定银行在本案中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

  案后反思

  个人也应该有风险意识

  对于这起离奇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如今法院的判决已从法律层面厘清了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纵观整个事件的发生,固然有犯罪份子的精心策划,有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有银行管理中存在的各种漏洞,但同样也不能忽视储户自身对事件的发生所存在的过错。

  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指出的,“身为企业负责人,且个人拥有巨额资金,应当具有开立银行账户操作手续的相关常识和经验,应对本人开立银行巨额储蓄账户负有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但遗憾的是,本案的当事人仅仅是出于所谓的信任,就全权委托他人,而不是亲自到柜面办理开户手续,导致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同时,在开户之后,储户竟然草率地将存放存折的保管箱钥匙交由犯罪分子,这在客观上造成其使用存折实时查询账户内资金形成障碍,从而未能及时察觉犯罪分子的连续盗划行为,导致资金损失不断扩大。

  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但愿银行能从这起纠纷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员工和营业场所的管理,强化内部风险监控,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对储户而言,这起纠纷也再次提醒我们,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相信各种所谓的“高息”诱饵,切莫在正规渠道以外办理银行业务。

  (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原标题:存银行两千万竟被“内贼”盗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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