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虐待5岁女童致其伤残 用开水烫木杖打泄愤

2013年06月13日19:49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记者黄洁 法制网实习生孔一颖

  因家庭矛盾引发心中不满,27岁的“后妈”蔡某先后以掐捏、踢踹、擀面杖殴打、开水烫等方式对待继女小宁(化名),致其多次受伤治疗,经鉴定重伤偏轻。今天下午,该起“后妈虐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蔡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判令其赔偿小宁经济损失7.6万余元。

  据了解,蔡某和陈先生是在2008年5月结婚的,2009年春节左右,陈先生和前妻所生的女儿小宁开始与二人一起生活,此时,小宁年仅4岁半。自2010年以来,蔡某开始虐待小宁以发泄心中不满,其先后多次掐小宁的脸、嘴、身上,用擀面杖殴打、用脚踢踹其全身多个部位,用开水烫伤其身上和双脚,导致小宁先后6次就诊和入院治疗,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小宁伤残程度属于九级伤残。2011年12月,医护人员报警,蔡某案发,并因涉嫌虐待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

  记者了解到,在该案中,小宁还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其生父陈先生、生母张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针对身体损伤,小宁索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6万余元。对此,蔡某的亲属曾在案件审理期间代为赔偿2万元,同时,蔡某辩解其并未用开水烫伤小宁,而对民事赔偿请求,其表示愿意依法赔偿。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与小宁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矛盾经常采用打骂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虐待,并致被害人重伤(偏轻)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予惩处。故法院未采纳小宁诉讼代理人关于蔡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鉴于蔡某当庭自愿认罪,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对蔡某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同时,法院认为小宁要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法院未予支持。综上,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案后,记者采访到朝阳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付光鹏,其认为家庭内的儿童虐待容易被忽视,而为避免这类情况发生,应当探索建立“强制报告”制度。

  “如果本来应该保护孩子的父母成了施暴者,儿童权益保护就更显得力不从心。”付光鹏分析,我国现阶段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除了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外,还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但有关法律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在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真空。

  对此,付光鹏建议探索建立我国的防止虐童的“强制报告”制度,也就是说通过法律规定有关知情人及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当他们知情或有足够理由怀疑儿童受到家庭的虐待时,有关知情人或对儿童有监管责任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举报或报警。对于知情不报者,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付光鹏举例说,在实施“强制报告”制度后,儿童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幼儿园、学校等机构和人员应将发现的家庭内的儿童虐待事件及时向有关机构反映,以此通过全社会的监督和保护,及时制止虐待儿童的悲剧,同时也可以督促父母合理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儿童权益保护的有关组织也可以通过与孩子父母的沟通,来改善父母的教育方式,指导家长掌握科学教子的方法和技能,加强父母的责任感,让父母伴随着儿童一起成长。

  法制网北京6月13日讯

(原标题:北京“后妈虐童案”宣判继母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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