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权暴力苛刻限制 政府才能收获民众信任

2013年07月22日00:53  南方都市报

  “一回到香港吃饭,二十几人围着我,拿着西瓜刀,我自己带一杆枪,衣服里还有两杆枪。我说你们欺人太甚,我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地躲你们。后来我是两杆枪、6个手榴弹对着他们。”2012年12月11日成龙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随口”说下的这段话一定让他懊恼不已,因为随后就有香港市民亲自去警局报警,控诉他违反香港条例,而警察也立即介入调查。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民建联的叶国谦也在第一时间“深表惊讶”,他认为如果成龙的话属实,警方就应该彻查,成龙必须交代枪械来源。    

  至于吗,人家不过是说说而已,没准只是吹牛皮,连枪的影子还没见到,怎么就要“警察介入调查”呢,香港人是不是都得了“闻枪过敏症”?可是当你知道自2007年以来香港就未曾发生过一起持枪行劫事件后,是否就理解了:这是个对暴力有严格甚至苛刻限制的地方,当然这种限制是对公民的,更是对公权力的。

  香港警察只是因为醉酒时身上携有枪支,被判囚6个月

  香港虽然允许合法持枪,但对持枪限制异常严格,在世界发达地区都算得上独树一帜。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变态”的零持枪行劫数据了。其实这个数字并非凭空而降,香港的治安水准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一流。

  香港律师黄国桐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在香港对枪支、手榴弹等爆炸品管理非常严格,如果你没牌照,即使藏在家里不拿出来也是犯法。所以成龙的言论香港警察必须要进行调查,不然就是不尽责,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成龙可以保持沉默或者否认他所说的事实,比如说自己是吹牛。如果这样,警察必须从目击证人等其他渠道去寻找成龙所指枪支的位置,然后鉴定那些枪支是否是真的。”黄国桐说。

  根据香港的《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内的第13条规定,若有任何人持有枪械或弹药,且没有管有权牌照或经营人牌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10万及监禁14年。

  但是即便有枪支牌照也不是有恃无恐。根据第238章中第18条的“携带枪械或弹药或仿制火器意图犯刑事罪”规定,任何人在无合理解释情况下,便带备枪械或弹药,若侵入或身处任何地方,即属犯罪,最高的刑罚为判处终身监禁。2011年4月时,香港有位退休惩教员梁国炽“擦枪走火”击伤自己大腿案,判入狱18个月,这位老教员拥有持枪牌照,违反的却是这一条。

  由此两条看得出香港法例对持枪暴力限制得细和狠,但是要说这种限制的火力集中点,则是对“公权暴力”的限制。

  首先,为了减少枪支使用失误造成的损失,香港警察从“新扎师妹师弟”开始做的时候就要不断接受各种训练,其中包括使用枪械和查缉罪犯的岗前培训、在岗期间每年的例行培训、机动部队培训以及专门培训。其中,正式警员在岗期间每年都需参加三次由警察总部枪械训练科组织的强制性培训,合格才可配枪执勤。

  香港甚至还要求警务人员如果从枪套里拔出手枪或举起枪支,事后必须做出相应的报告,解释当时为什么需要做出此反应。如有迹象显示拔枪或者举枪是不合适的,分区指挥官将向区指挥官写出书面报告。

  如果在执行公务时开了枪,那么事后还得继续接受审查,警察局的档案柜可是有各种开枪报告及调查。而且这些调查简直就是记忆力大挑战:要回忆开枪时听见什么、看见什么,当时开枪的原因是什么。甚至还有如何拔枪、子弹数目、天气状况等等。(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负责调查的人员应当在开枪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向行动处处长递交一份初步报告。警队对于使用枪支不当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不该拔枪而拔枪或使用的,要收回所配枪支。

  枪械管理体系也同样严格,在交班的同时要检查枪械以及装弹情况,申请配枪和子弹要填写详细的配枪及子弹申请表,每一步都要按照程序做,很规范。新界南重案组探员黄进发就曾被控醉酒时持有实弹火器:手铐一副、手枪一支、快速上弹器及十二发子弹,最终被囚6个月。如果是便衣人员,在饮酒前则必须要按照警队规例,将枪械放在警队枪房或有锁的安全地方中。

  该做的和不该做的,写得一清二楚,几乎没有任何含糊其辞的字眼,也就意味着减少了滥用枪支的可能。

  公权力使用暴力被苛刻限制,即便警察因救人使用手铐也被控告

  “枪作为一种暴力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强大威力,尤其是在公权力掌握这种暴力而不加限制时,就是公民社会的一颗定时炸弹,因为人在它面前是脆弱的。”公共专业联盟创会主席及现任政策召集人黎广德这样评价,他介绍,在香港警察受到的限制还远不止枪支,他们的各种执法行动都有必须严格遵循的标准。

  在电影《寒战》的开头,彭于晏饰演的香港警察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遭到了醉驾人员的拒捕,他用暴力制服醉驾者的同时,同行警员提醒他有摄像头在拍摄应当注意暴力尺度。这一个细节可以看出,香港警察的一言一行,哪怕是在对待一个态度嚣张的拒捕者时,都有严格的规定。

  以最简单的搜身为例,就有细致到几乎啰嗦的规定。香港警队条例中规定:“搜查时态度粗鲁无礼,是没有好处的。推撞被搜身人士、表现无礼、使用粗言秽语或谩骂对方等,只会降低自己的人格及令对方反感,并制造更多麻烦。”除非另有指令或法例容许,否则警务人员不得任意行使警务权力,借以揭发罪行。行使警务权力时,必须有充分理由。

  在一般情况下,警务人员不可无理截停、搜查或拘捕任何人士,除非此举可能揭发某些罪证。在行使任何警务权力前,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才能行使该些权力。

  根据警队条例,警务人员只要“合理地怀疑”某人的行动,便可行使该条例的大部分权力。但构成怀疑的理据是否成立,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也需要以一些客观事实为根据。例如怀疑某人携带非法物品,警员需要根据事发时间、地点、有关人士及其同伴的行为等资料,考虑该人当时所藏有物品的性质。

  警 务 人员可能于不同 情 况 下 产生 合 理 的 怀疑,如曾接获有关所藏有物品或涉嫌违法者的资料,或当时正看见有人行踪鬼祟或意图隐藏某些东西,或有人在不寻常的时间或近期曾多次发生偷窃案的现场携有某类物品。但绝对不能单凭某些个人因素,例如年龄、肤色、服饰、发型甚至过往犯罪记录等,而“合理地怀疑”某人。(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在执行搜身任务时,绝无理由表现得粗暴无礼,因为被搜身者可能并没有犯法。对大多数人来说,搜身是有损个人尊严的。因此,在处理疑犯时,应在情况许可下尽量以礼相待,这是非常重要的。截停某人后,如发现起初“合理地怀疑”的事缺乏证据支持,便应有礼貌地向对方就所引起的不便致歉,并解释其职责是保护市民大众,包括该名被截停的人士。

  不仅是搜身,手铐作为警察执法时必需的一个辅助工具,在香港也有不少争议。最近几年,香港对于“警察的手铐”讨论得十分热烈。几年前曾经有一人要跳楼自杀,而警察冲进去后将其用手铐反锁起来,以防止继续自杀,而后当事人控告警方使用手铐。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副主席涂谨申表示,在非拘捕行动中使用手铐的做法“一直以来都是错误”。法律上每个人都有自由,包括企图自杀者,而使用手铐是限制了人身自由,此或与保障人身自由的法律有抵触。(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这明明该是一起上“好人好事雷锋榜”的故事,最后倒成了警察的错误。可见香港人习惯了“批判精神”,不知“感恩戴德”为何物。

  随后中区海傍警署发生打不开手铐事件。一名偷窃案疑犯由警员押解到警署调查,期间警察多次尝试,还是无法打开疑犯右腕上牢牢锁上的手铐,最终要召来消防员,出动重型工具把手铐剪开,事件中虽然无人受伤,但是警察也同样被纳入了调查范围。

  搜身、手铐、枪支,不要说是用在正经执行公务上,哪怕是出于救人的目的使用了这些手段,只要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引起了不满,就会受到投诉和调查,在限制警察使用权力方面,香港人一点也不怕麻烦。

  滥用暴力将导致公权力膨胀和变异,苛刻限制才能收获社会长期稳定

  香港理工大学社会学系钟建华教授认为,香港的法律受英国影响很深,民众明白对自身权利的要求必然能够推动政府建立公民社会。不仅仅是警察,一个在房屋署工作的管理人员,也没有权力未经允许随意走进居民的房屋。而警察拘捕嫌犯之后,也必须尊重对方的隐私,在香港新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被拘捕的犯人面部都罩着纸袋,保护他们的肖像。

  如果拿英国和美国的法律相比,英国对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要更加严苛,香港也继承了这一传统。“其实在整个欧洲,对罪犯的保护都是很全面的,如果在香港,在法庭没有宣判之前,都是假定一个人无罪,48小时内没有证据提出检控,香港警察都必须放人。”钟建华说。

  相比持有武器的警方,市民处于弱势。香港警方规定,警察执勤时应避免过度使用武力,否则承担法律责任,还对武力使用等级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明确划分,要求警察在面临不同危险情形时,必须视情况分级采取言语警告、肢体警告以及辣椒水、警棍和枪械等措施。

  教学培训中,教官把真实案例制作成模拟情景,设计出不同的发展情况,让学员置身案情中去模拟处置,训练学员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不同等级武力的能力。警务人员应尽可能尝试徒手制服凶徒,然后才考虑使用警棍。警务人员应进击凶徒手臂及腿部的主肌,使他不能逃跑,但却不能造成永久或致命的伤害。

  如果必须使用枪支,警察也不能在与罪犯面对面时开枪,只有在罪犯不听警告逃跑时才能从他的背后开枪,而且不能够射击罪犯的身体和头,只能瞄准手脚开枪。如果不小心打到了疑犯的身体,事后该名警员要写一份详细的报告解释当时的情况。钟建华表示:“这些详细的限制有效地避免了警察权力的过度膨胀,也增加了市民的安全感。”

  对警察权力乃至整个公权机关使用暴力进行苛刻限制,除了香港在任何冲突发生时始终把人权放在第一位的法律传统外,更深刻的考量在于,一个成熟社会,需要时时刻刻对公权及其附属的暴力保持天然的敏感和警惕。

  “人性中本来就有文明和野蛮的两面性,但对于一个拥有权力的人来说,暴力扩张之后,就更有条件膨胀成专制”,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人文学院副院长于长江认为,我们经常说要把权力关到笼子里去,对公权力的制约一是因为公权力本身比较强大,二是因为公权力的滥用也会损害政府的权威,威胁社会稳定性。

  公权暴力的使用和约束往往存在一个悖论,如果给予公权力极大的控制空间,短期内能够将社会秩序控制得很好,但长期下去就会造成权力滥用,损坏根本的合法性和稳定。如果处处限制公权暴力的使用,短期内可能会造成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比如说社会治安的问题,但长久来看,是建立了民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如何衡量这之中的关系,就在于如何平衡权力和约束。

  西方发达社会往往就是要取一个平衡点,即“我宁可这个社会有一部分不被控制,但要保持公权力长期的声誉和稳定性”,香港限制警察使用枪支的逻辑就在于此。“想要解决社会的稳定问题不在于一时一地,不在于洁癖性的管理,核心是维护公权力使用的合法性和民众对其的信任和支持。”于长江说。限制公权力,正是为了要保住权力的信任感。

  “就警察个体而言,当然也是希望没有诸多限制,一个正直的敬业的警察当然也希望可以随时拔枪,无论是从个人安全角度出发还是社会稳定,香港政府如此规范有可能是在某些情况下把警察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但于长江指出,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代价,体现了香港政府在权力制约方面的选择:是着眼于当下用暴力解决问题,还是从长远角度考虑市民的安全感和信任度,这是公民社会必然要面对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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