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局副局长受贿百万获刑

2013年07月25日18:38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通讯员 陈美珍

  浙江绍兴市汤浦水库管理局原副局长竺某涉嫌受贿一案, 7月22日,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竺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

  1998年12月,被告人竺某从浙江省水电建筑第三工程处调入绍兴市汤浦水库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工程技术科副科长、科长、绍兴市汤浦水库管理局局长助理等职务。2004年4月,被告人竺某被任命为绍兴市汤浦水库管理局副局长(绍兴市汤浦水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水库防汛、泵站供水安全、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

  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竺某利用担任绍兴市汤浦水库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汤浦水库管理局相关工程的承接、变更、验收及工程款的结算等事项上为某企业负责人赵某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赵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万3千多元的家用电器,还为某公司总经理毛某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毛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0万元。合计受贿人民币1123060元。

  被告人竺某将收受的受贿款分别为小部分用于日常消费、大部分用以存入银行、一部分用于炒股及还贷。

  在法庭上,竺某的辩护人提出竺某为国家做出了很大贡献,且在审查起诉期间向公诉机关检举了他人贩毒的线索而具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绍兴市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竺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2306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经法院查实和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竺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向公诉机关检举他人贩毒的线索前,公安机关已掌握了被检举人向他人贩毒的证据,且被告人竺某提供的线索中也并没有检举人贩毒的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具体事实,对侦破案件起不到实际作用,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据此,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浙江绍兴一水库管理局副局长受贿百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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