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枪杀人获刑七年半 受害者家属不满提抗诉

2013年08月02日00:44  南方农村报
拿着儿子受伤害的照片,何海辉脸上写满了悲伤。 拿着儿子受伤害的照片,何海辉脸上写满了悲伤。

  南方农村报讯(记者 刘龙飞实习生 王凯) “我做梦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7月24日,忆起一年前的那场悲剧,45岁的广东省连州市星子镇居民何海辉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两鬓的白发微微颤动,布满血丝的双眼充满悲痛和疲惫。

  2012年7月,何海辉的儿子何剑华与当地青年何云仲发生口角后,被其用猎枪打死。由于犯罪后有“自首”、“向受害家属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等行为,何云仲日前被连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何海辉及家人对此判决极为不满。目前,他们已向清远市中院提出抗诉请求。

  回家看哥哥青年遭不幸

  2012年7月11日,何海辉19岁的儿子何剑华从广州回到家乡。将近半年没回家的他,此行主要是为了看望病久的哥哥何剑伟。

  在星子镇很多居民眼中,何海辉家是个极为普通但却颇为不幸的家庭。家里四口人,他和妻子,大儿子何剑伟、小儿子何剑华。大儿子何剑伟长期患有癫痫,近年发病越来越频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长期在家养病。小儿子何剑华几年前初中毕业后便外出务工,今年初在广州找到一份汽车维修的工作,工作时间不到半年。

  “去年七月初的时候,他哥哥的病发得很厉害,我们就叫他回来一趟。”何海辉说,自己至今还在为这个决定后悔不已,因为令他没想到的是,小儿子这次回来,竟然是走上了不归路。

  2012年7月14日上午,回来才三天的何剑伟在街上碰到21岁的当地青年何云仲。几句闲聊之后,两人发生口角,随后被人劝说后各自走开。

  据星子镇一位知情居民回忆,两人产生口角的原因是,何云仲嘲笑何剑华为何长得这么瘦,是不是因为正在吸毒,这让何剑华非常生气,就与何云仲发生了争吵。

  两人的争吵,为随后的冲突埋下了伏笔。

  2013年7月11日连州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随后的冲突是这样描述的:2012年7月1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何云仲与被害人何剑华在连州市星子镇文化广场处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斗,后被人劝开。因对被害人何剑华的行为不满,被告人何云仲遂到星子镇星子医院对面的出租屋里拿出一把其存放在该处的自制散弹猎枪准备报复被害人何剑华。当天23点15分许,被告人何云仲去到星子镇曹屋村小门楼处,见被害人何剑华一人坐在小门楼里,便持枪对着被害人何剑华连开两枪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何剑华中枪后送连州市星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予轻判家属悔拿钱

  事情发生后,2012年7月15日4时许,何云仲前往连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随后,连州公安局机关对案件进行了调查。

  “这个案件犯罪过程和犯罪事实都非常清楚,最后带来争议的是法院的判决。”连州市当地一位知情人士介绍,公安机关从立案侦查到犯罪事实确定,并未出现什么疑问,案件情况非常明确,只是案件最后的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让很多人产生了疑惑。

  2013年7月11日,连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后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云仲犯有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这个判决很难让我们服气。”何海辉说,由于连州法院在公开审判时,并没有通知他和家人到庭,直到审判几天后,他才知道案子判了下来,而且“没想到判得这么轻”。

  连州法院的判决书说,“被告人何云仲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违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何云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何云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据了解,此案发生几个月后,2012年12月28日,何云仲家属曾找到何剑华家属,主动提出一次性赔偿15万元给何海辉等人,同时要求何海辉签订《请求对何云仲从轻处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向司法机关提出“给被告人何云仲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

  “当时他们说只有我在这份申请书上签了字,才能拿到赔偿,如果不签字,就一分钱都拿不到。”何海辉回忆,只有小学文化的自己对法律不太懂,再加上刚刚料理完小儿子后事,大儿子病情也在加重需要钱看病,便在协议上签了字。随后,何云仲家属向他支付15万元。

  何海辉说,当时何云仲家属主动提出赔偿,自己觉得应该是正常的,但没想到会对判决影响那么大,“如果知道法院会因为这个理由判得这样轻,我们当时打死也不会签字。”

  判决“有错误”

  检方提抗诉何剑华家属代理人江律师认为,连州市人民法院对何云仲持枪杀人案件的判决,在审判程序和量刑上,存在多处问题。“首先,法院公开审判时没有通知受害人家属到庭,这违法了法院审判的程序。其次,何云仲犯有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枪罪,法院判决显然量刑过轻。”

  江律师还表示,何云仲家属对受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只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参考,况且受害人家属还存在“如果不签字,就拿不到一分钱”的担忧,这类协议不应该对判决产生太大影响。

  为了解该案判决的更多细节,7月24日,记者多次以短信和致电方式联系负责审理该案件的连州市人民法院审判长成志高,但均未获得任何回复。

  对于此案的判决,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中国首届百强律师王思鲁认为,连州法院对何云仲持枪杀人案件的判决,在审判程序和量刑上,均存在多处不合理的地方。

  “首先,法院公开审判时没有通知受害人家属到庭,这违法了刑事诉讼程序。”王思鲁律师说。

  “法院对何云仲的判决为故意伤害罪,值得商榷。”王律师指出,“在此案中,何云仲在争吵后回出租屋拿猎枪,并朝被害人大腿动脉这一要害部位连续两次射击,其实已经构成了主观上的杀人故意。”

  王律师认为,“就算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显然也存在量刑畸轻的问题。”在本案中,何云仲不仅存在以残忍手段(连开两枪)致人死亡,而且存在“非法持有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对其判处七年半刑期不妥。

  对于受害人家属签订的《申请书》,王律师认为,何云仲家属对何海辉等受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是正常的民事赔偿。即便存在“如果不签字,就拿不到一分钱”等蒙骗受害人家属的做法,如果受害人家属无法举证蒙骗行为,这一《申请书》就仍是有效的,“根据这个协议,法院在判决时拥有一定的‘从轻处理’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此案中,法院的‘从轻处理’显然超过了底线。”

  据了解,针对案件判决中的疑点,何海辉等受害人家属目前已经向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受害人家属提供的一份连州检察院《抗诉请求答复书》说,“被告人何云仲虽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属于量刑畸轻”,此案“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记者手记

  签名法律后果应予充分重视发生在连州星子镇的这起惨剧,不仅给两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痛苦,也在当地引起了大家对法律判决的思考,其中最让大家关注的是,为什么一份“私了”性质的协议,会给判决带来这么大的影响?

  尽管受害人家属何海辉一再强调自己是在“不懂法,被诱骗”的情况下签订这份有“私了”性质的协议的,但一位知名律师却告诉记者,由于何海辉不仅已经签了字,而且还收取了何云仲家家属支付的15万元“经济赔偿”,因此,如果何海辉等受害人家属无法对协议签订过程的不合法进行有效举证,那么在法律上,这份协议仍是有效的,法院在审理时也会将这份协议作为量刑参考。

  实际上,受害人家属完全可以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方式获得经济赔偿。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城镇户口的何剑华家属可能获得的赔偿额在50万元以上。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何海辉等受害人家属如果不是自愿对嫌犯“谅解”,这次签订协议的“私了”行为,很明显让他们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受到了双重损害。

  这起案件告诉人们,在“私了”一些侵权事件时,当事双方(尤其是受害方)最好要在对自己的权利义务获得全面了解后再做决定。在信息较为闭塞的农村地区,可以向当地司法所、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也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不少律师事务所提供基本咨询服务,很多律师所对前期咨询并不收费。总之,一定要珍惜法律赋予的权利,要对自己签下名字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识。

  ■报道回望

  法学泰斗谈如何区分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关键看是否有杀人故意2009年6月16日,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处罚。

  我国刑法学泰斗、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在接受记者专访时,专门解读了此案定性问题。

  马克昌说,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对话专家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叶波解读本案——罪名适当 判罚太轻

  何剑华被害一案判决后,其家属对判决不满,并提出抗诉请求。南方农村报记者就本案涉及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法学博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叶波,请其对此案几个疑点作了解读。

  致人死亡案多判10以上刑

  南方农村报(以下简称南农):一般人理解,连开两枪致人死亡,凶手明显有杀人故意,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决,罪名是否适当?

  叶波:本案中,被告人何云仲持枪对被害人何剑华连开两枪,致使何剑华失血过多死亡。一审法院可以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但在发生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一般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南农:此案判刑是否过轻?自首和赔偿是否足以减刑这么多?

  叶波:在笔者查阅的几起广东2013年故意伤害案件中(判决书见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41、42、53、76号),在发生了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情况下,都对嫌疑人判处了10年以上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无期徒刑的刑罚,其中不乏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是故意伤害、非法持枪数罪并罚,因此可以认定本案判处的7年6个月的刑罚明显过轻。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即便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一般也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或者是无期徒刑的处罚。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赔偿受害人部分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由于最高刑为死刑,一般应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应该通知家属参与庭审南农:此案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由连州市法院审理是否适当?本案审判时,被害人未获通知参加庭审是否合理?

  叶波:按照我国刑诉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犯罪行为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我国刑诉法,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应传唤当事人,当事人的范围包括被害人,同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参加庭审,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

  南农:如何给予弱势人群以法律援助?

  叶波: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国家公权力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应以国家为主导保护弱势人群,辅之以公益律师的法律服务。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湖南公布瓜农死因:外力诱发血管破裂
  • 体育亚锦赛男篮一队11年首负韩国 3分14投0中
  • 娱乐传邓文迪聘律师追分手费 总价4400万美元
  • 财经明日成品油迎调价窗口 搁浅几成定局
  • 科技中移动今年不推廉价iPhone
  • 博客司马南:我朋友也有信王林大师的
  • 读书数额巨大遭质疑:中国对外援助60年变迁
  • 教育南京一大学生威胁老师给高分 高考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