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起诉生母要抚养费被驳回

2013年09月10日02:39  新京报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因为不满父母离婚后,母亲不再支付抚养费,一在校大学生将母亲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近日,西城法院驳回了大学生的诉求。

  18岁的刘某在诉状中称,十年前父母离婚,他被判给父亲。其生母蔡女士依协议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他能独立生活。可是,自2012年7月,生母不再支付抚养费。他作为一名在校生,没有独立生活来源,且体弱多病。因此,起诉母亲继续支付费用,直至他独立生活为止。

  蔡女士称,2002年她离婚后,儿子一直不待见自己,甚至避而不见。但她继续坚持按月给儿子钱,还经常带儿子出去吃饭。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了近十年,但儿子“对我的态度一直都是敌视”。

  “现在刘某已成年,我在法律上没有义务继续给他抚养费。”蔡女士称。

  法院认为,刘某已成年且具劳动能力。虽其在读大学,可通过勤工俭学等收入维持学业。被告不再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求,但提醒,蔡女士应考虑母子之情和刘某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刘某也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母亲汇报生活、学习情况,加强母子间感情交流,以取得自己母亲的理解和帮助。

(原标题:大学生告生母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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