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炸伤人 超期“服役”3年多 消费者获赔1万2
“我买了两瓶雪花啤酒,一瓶啤酒爆炸了,我受伤住院,现在与啤酒经销商协商不下,请求帮助。”近日,温州市工商局瓯海工商分局三溪工商所受理了一起啤酒瓶爆炸伤人消费投诉,经调解,消费者获赔近1万2千元。
案例回溯:吃着吃着,啤酒瓶爆炸了
今年8月8日晚,新温州人马师傅在楼下的超市买了两瓶雪花啤酒。因为他有在吃饭时喝啤酒的习惯,遂在吃晚饭时将啤酒放在脚边。此时,一瓶啤酒“砰”的一声爆炸了,马师傅的右脚踝被啤酒瓶爆炸产生的玻璃割伤,流血不止。马师傅在当地卫生院包扎止血后,被送到某医院治疗。治疗期间,雪花啤酒的经销商提供了3000元慰问金。3天后,3000元慰问金早已用完,医院多次催款,马师傅因不能负担后续的医疗费用而被迫出院。
争执:赔多少?何时赔?马师傅与商家“争”到工商
出院后,马师傅向工商部门投诉寻求帮助,要求相关方面对他进行赔偿。
三溪工商所接到投诉后,查看了爆炸的啤酒瓶,发现爆炸的啤酒瓶是2008年生产的,属于超期“服役”。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三溪工商所认定,啤酒生产方在本次啤酒爆炸一事上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马师傅提出,按他出示的劳动合同,他的月工资为6000元,误工费要以6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按照民间俗语,伤筋动骨一百天,所以误工期至少要算一百天。同时,因担心啤酒生产方过期不认账,他希望调解后对方马上支付赔偿费用。
啤酒生产方提出,如果马师傅能够提供6000元/月工资的社保缴纳记录、银行卡工资收入记录,可以满足马师傅的要求。但是现在马师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误工费只能按照温州市最低收入标准赔偿,误工期以医院出具的休息时间证明为准。赔偿费用也只能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再向消费者支付。
因赔偿费用存在较大的分歧,三溪工商所先后三次组织消费者、超市经营者、雪花啤酒生产者进行调解。
调解:生产商向马师傅赔偿约1万2千元
面对争执,执法人员提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收入按照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工作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可以按照温州市区2012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38601元计算。医嘱显示,从患者接受手术到拆除石膏,建议休息时间为6周,但主治医生也承认,6周是指伤者患处基本恢复所需时间,并不能确定从基本恢复到完全康复的休息时间。
执法人员提出误工费以38601元÷365×42计算,另外啤酒生产方再向消费者支付3个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就以2012年度瓯海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80元/月计算。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啤酒生产方向消费者赔偿交通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近1万2千元,鉴于雪花啤酒相关人员已先期垫付3000元,雪花啤酒生产方须在2013年11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
啤酒瓶爆炸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原因之一就是啤酒生产企业使用了大量的回收瓶。根据相关标准,目前国家要求啤酒生产行业必须强制使用“B”字瓶,在附录中作出建议啤酒瓶回收期限为“两年”的说明,同时标准中要求啤酒生产企业建立回收瓶进厂的抽检制度。
工商部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啤酒瓶2年内最安全,在购买啤酒时要关注啤酒瓶的生产日期。通讯员 陈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