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野)兰州两青年通过伪造虚假工作证明,利用他人名义冒领信用卡进行大额消费一审获刑5年提起上诉。日前,兰州中院改判张力、孙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9年底,时年26岁的兰州人孙斌在网上结识张力,后张力说从银行办卡花钱,孙斌同意。随后,张力花钱私刻了中油销售平遥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印章,伪造中油销售平遥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工作证及工资证明,向某银行甘肃省分行提交办理信用卡申请,骗领某银行信用卡22张,于2010年3月至12月刷卡消费共计22.9万余元,案发前已全部还清。同月,二人还冒充另三人的名义,伪造工作证和工资证明向某银行甘肃省分行骗领信用卡3张,同年3月至12月刷卡消费共计2.7万余元,后将信用卡遗弃。2011年12月19日,张力、孙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张力、孙斌无视刑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12年12月,城关区法院判决张力、孙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
宣判后,张力、孙斌提起上诉,张力提出其在立案前已归还所有信用卡消费金额,且其家属补还了其余欠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孙斌以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力、孙斌非法占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及冒领银行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原标题:冒名骗领信用卡 两青年领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