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副所长收钱造假为他人减刑 被诉受贿获刑

2013年11月05日04:00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张昊 通讯员汪次安 李细龙 受贿18万,看守所副所长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昨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某,为在押人员提供检举立功的线索信息,使之受到较轻的追诉,先后收受在押人员贿赂18万元,被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与律师勾结为在押人员寻减刑机会

  罗某受贿的18万元全部来自律师,两次受贿的套路也几乎一致。

  据法院相关材料介绍,2006年下半年,当时罗某在佛山看守所负责深挖扩线工作。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另案处理)找到罗某,送给他好处费3万元,要罗某为他的当事人张保(化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使张保能立功减刑。

  收受贿赂之后,罗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一条抢劫案的线索告知张保,并将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张磊(化名)调至张保同一监仓,由张保检举张磊。之后佛山市看守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张保在押期间具有立功的书面意见,省高院二审据此认定张保有立功情节,改判张保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4月,罗某故技重施。当时他担任佛山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某翔(另案处理)找到罗某,要他为在押人员周红保(化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二审期间寻找检举立功的线索。罗某找到一份戒毒所戒毒人员谭某华的自首交代材料(涉嫌一起抢夺犯罪),将该线索提供给程某翔后再转给了周红保。期间程某翔分3次向罗某行贿15万。

  周红保利用此线索向看守所进行检举。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据此认定周红保有立功情节,并改判其有期徒刑10年。

  自首退回赃款获减轻处罚

  2012年9月6至7日,罗某主动向单位领导和佛山市公安局纪委交代了其曾收受律师徐某3万元的事实,并到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涉嫌徇私枉法被立案后,在第一次讯问期间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第二次受贿15万为周红保制造假立功的犯罪事实,并退回了所收取的18万元全部赃款。

  乐昌法院根据指定管辖,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还有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清赃款等悔罪和酌情从轻因素。据此,乐昌法院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并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原标题:收钱造假为他人减刑 受贿18万获刑5年)

(编辑:SN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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