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送女友5万签恋爱协议 结婚不成上法庭讨还

2013年11月06日04:03  重庆商报 微博
你不和我结婚,就把当初我给你买房子的5万元还给我。   商报图形 徐侨唯 制 你不和我结婚,就把当初我给你买房子的5万元还给我。   商报图形 徐侨唯 制

  商报记者 陈保发 实习生 陈湘

   重庆商报讯 恋爱期间,张为兵拿给女友5万元买房,承诺买了房子归女友所有。后来,双方闹矛盾,签了协议书,约定若双方不能和好,女友就把5万元还他。随后两人和好又交往了两年多,但最终还是分手了。张为兵认为女友未能与自己和好结婚,便将女友告上法院讨还当初送的那5万元。昨天,记者从綦江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为兵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今年42岁的张为兵是綦江区农民。早在2005年,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小他17岁的女子杨慧慧,两人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2月,张为兵转账给女友杨慧慧5万元,供杨慧慧用于买房,且买了房子归杨慧慧所有。

  但由于双方闹了矛盾,同年4月,双方签订了“3天过后,杨慧慧作出答复,假若双方不能和好,杨慧慧把5万元还给张为兵”的协议书。此后,双方和好又交往了两年多时间,但最终未能走进婚姻的殿堂。

  今年7月,双方在亲友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约定:“即日起双方和平分手,经济和情感都互不再找对方。”分手后,张为兵后悔了,认为女友未能与自己和好结婚组成家庭,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于是将女友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当初送给她的那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4月张为兵和杨慧慧签订的协议书所说的“和好”并非指结婚,通常应当理解为继续恋爱交往,后来双方和好继续恋爱一段时间,而张为兵也认可给杨慧慧50000元是要求杨慧慧买房后个人所有,该赠予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分手调解书中“经济和情感都互不再找对方”的约定也认可了以前的赠予行为。上月底,綦江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为兵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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