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情杀案遭遇的索赔难题

2013年11月14日16:19  法律与生活

  一起情杀案遭遇的索赔难题

  文/常铮

  一起情杀案,两个痛失孩子的家庭。

  当送走黑发人的白发人还未走出精神阴影时,摆在他们面前的还有一道民事赔偿的索赔难题。

  案情回放

  “杀人啦!”

  2013年7月27日清晨,一声刺耳的尖叫声打破了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后富山村平日的宁静。25岁的小豪(化名)提刀闯入女友小慧(化名)家经营的电器商店,将小慧的母亲捅成重伤,又一刀扎进小慧的心脏致其当场死亡。当民警发现逃跑的小豪时,他已经在荒山上的一棵老树下自缢身亡。

  “我的好孙女,下个星期就要上大三了。”小慧的奶奶老泪纵横。

  小豪的母亲抚摸着儿子的照片嚎啕大哭:“害(方言,傻的意思)娃子,你就是个不懂事的害娃子啊!”

  一对年轻恋人的爱恨情仇引发了这起骇人听闻的凶杀案件,两条鲜活的生命转瞬即逝,给亲人留下了无尽的悲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这起刑事案件最终以“犯罪嫌疑人死亡”撤案。在侵权人、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况下,民事赔偿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法律解读

  解读一:被侵权人死亡时由其近亲属提出索赔

  在被侵权人(即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死者的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当被侵权人死亡时,哪些主体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呢?

  《民法通则》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一些司法解释也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充分保护最应当被救济的近亲属,原则上,请求权人应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受害人有紧密联系的近亲属,或者依靠受害人生活的其他近亲属,如受害人生前抚养的子女或其赡养的父母等。具体到本案,由于被害人小慧已经死亡,她的父母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

  解读二:侵权人死亡时其财产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小豪的行为虽然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他在作案后随即自杀,小豪也就不具备再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了。但是,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小豪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继承法》第33条给出了确定的答案:“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付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小豪生前的民事义务要用其遗产来清偿。具体来说:第一,如果小豪自杀身亡前有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他的父母是合法继承人,应由其父母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向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如果小豪自杀身亡前没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那么,他自杀身亡后其父母没有继承他的遗产,也就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一来,被害人就很难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了。

  解读三:如果侵权人活着,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索赔

  如果侵权人小豪没有自杀,那么,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具体包括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主要的诉讼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被害人小慧的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在此,笔者特别说明一下:

  首先,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物质损失”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而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64条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其次,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刑事诉讼法》第99条仍采用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表述方式,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纳入其中。

  最后,此处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根据《规定》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本案中,如果小慧的近亲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也不能纳入赔偿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往往会选择赔偿范围相对较宽的、单独的民事诉讼来解决索赔问题。

  解读四:侵权人无力赔偿时由法律为被害人提供救济途径

  本案中,小豪生前没有留下什么遗产,小豪的近亲属在没有继承小豪遗产的情况下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因为小豪的自杀而无法启动,小慧的近亲属进行索赔就进入了僵局。至此,一个既现实又紧迫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如何救济在刑事案件中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民事赔偿的被害人?

  我国现行制度对被害人利益的补救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途径来实现的。然而,当被害人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实际赔偿时,应该由法律为其提供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就是途径之一。它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救助的制度。

  由于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实践中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推动作用。但是,在立法层面上还存在空白,实践中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资金来源没保证等软肋。因此,探索并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不仅有助于构建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也有利于进一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作者简介

  常铮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执行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系硕士生导师,首届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及代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

(编辑: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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