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 12月13日讯 据海西晨报报道(记者 主父真真 通讯员 黄文昌)男女朋友吵架,男方将女方打伤,是否要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呢?近日,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打女朋友的张飞(化名)批捕。
2013年10月17日凌晨3点多,小梅(化名)和男朋友张飞在朋友家喝酒,因为语言上的矛盾,张飞和小梅发生了口角。“你给我出来!”张飞把小梅拉出了房间,脱下右脚的鞋往小梅脸上拍。小梅把张飞推开,张飞咬了小梅的左脸,还要拖小梅走。小梅就是不走,张飞竟然搬起一块石头砸向小梅。小梅被石头砸到了腰部,致使骨折,经鉴定为轻伤。这并不是小梅第一次被张飞打,张飞脾气大,经常对小梅非打即骂,小梅于是鼓起勇气报警,张飞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认为,张飞有故意伤害及贩毒前科,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批捕。
真真说法: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时坤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双方之间属于什么关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