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签息访协议后仍上访被镇政府告上法庭

2014年01月21日13:40  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 (记者 梅双)据媒体报道,因签署息访协议后继续上访,福建漳浦县大南坂镇政府将当地访民方金木夫妇告上了法庭。

  该镇政府与方氏夫妇于2012年5月签订《经济补助协议》,方氏夫妇当时的诉求包括:改变其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赔偿因其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按规定对其土地征用进行赔偿、安置;撤销当地司法机关分别对二人以“暴力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作出的刑事判决。

  不料,镇政府于今年初将方氏夫妇告上法庭。理由是政府按协议支付了补偿款后,二人不仅未如约交付旧房,还先后三次“非正常上访”,已构成违约。

  方金木说,继续上访是因为协议书与其诉求不一样:未提及征用他家耕地一事,口头承诺补偿的地也没给;更重要的是,未撤销二人罪名。

  律师解读涉及政府越权协议约定无效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晓敏表示,判断息访协议的法律效力,首先需判断协议的性质。

  根据目前报道披露的信息,签署协议的一方是福建漳浦县大南坂镇政府,是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其签署协议是为了实现访民不再上访、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这一行政管理目的。因此,息访协议符合行政合同的属性。

  尽管镇政府基于公共管理的职能有权与访民达成息访协议,但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超出法律赋予其的职权范围。交通事故责任应由交管部门认定,已由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政府无权干涉,更无权撤销。息访协议中涉及上述内容的约定无效。

  协议中关于经济补偿和房屋置换的约定是行政合同中常见的内容,政府有权作出处理,与访民就该问题在符合法律相关赔偿、补助规定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约定合法违约方需担责

  姚晓敏称,如政府与访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就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双方应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协议中的事项主张与协议不符的权利。如果一方违约,另外一方可依据法律和协议规定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网络公布的政府诉状看,政府称其已全额给付补偿款,并按照协议约定将指定的宅基地置换给方金木夫妇,方金木夫妇已在上述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并出租给他人,但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将旧房屋的住宅用地交付政府。

  如上述情况属实,则方氏夫妇确有违约情形,政府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访民以政府未能妥善履行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为由提出抗辩,则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申诉是基本权

  谁都不能剥夺

  姚晓敏表示,尽管在访民与政府的关系中,访民通常属于弱势一方,但法律的天平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对所有主体的合法权利均给予平等的保护。

  申诉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信访制度正是对这一宪法依据的具体化。因此,公民信访、申诉的权利不应当被排除或剥夺。

  如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就此完全排除方金木夫妇信访、申诉的权利,则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

  姚晓敏建议,民众应客观、理性看待和处理类似情况,对于自身权益确遭受侵害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切勿采取不当乃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否则可能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民众和政府所提出的诉求,只有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文/记者 梅双

(原标题:政府越权承诺 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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