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刀劫持女青年强奸后索要赎金被判8年

2014年02月06日13:10  法制晚报

  早上7点多,在朝阳区翠城馨园小区附近公然将出门上课的27岁女青年用刀劫持到一辆面包车内,拉到工地强奸,并向其家人索要5万元赎金。

  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以绑架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早上7点女子家门口被劫持

  被害人袁某陈述称,2010年11月21日7时许,她走到朝阳区翠城馨园小区103楼东南角时,有人从她背后捂住她的嘴,拿刀架在她的脖子上。

  对方让袁某不要动,否则就要捅死她。袁某吓得只好听从对方摆布。该人将袁某拖到一辆松花江面包车上,用绳子捆住她的肩膀、手腕、上身及脚踝,说有人出钱,让他绑袁某,还问袁某在北京的家人的情况。

  袁某说,该人开车带她来到亦庄开发区,说要向她哥哥要钱,不然就将她交给出钱绑她的人。

  她表示,下午大约1点钟,他打电话对她的哥哥说“你妹妹在我手里,你拿5万块钱来”。听电话里袁某的哥哥要报警,该人挂断了电话。

  之后,该人又开车将袁某带到附近一处工地,在车上把袁某强奸。

  事毕,袁某哀求该人放了她。下午2点多,该人把袁某放在经海一路的路口上。之后袁某报警。袁某称,劫持自己的人拿了一把15厘米左右的刀,用刀把她的手划了一个口子。

  2013年4月17日,作案嫌疑人被抓获归案。该人姓孙,1983年生人,外地来京无业人员,曾因盗窃被警方行政拘留过。

  审查阶段证人证实其绑架行为

  案件审查期间,袁某的哥哥作证称,当天早上,妹妹袁某离开住处去上课,中午有一男子用袁某的手机给他打电话,称袁某在其手里,要他汇5万块钱。

  袁某的哥哥打110报了警,在派出所他又接到妹妹电话,要求她不要报警,她自己能回来,他不确定这是否是妹妹的真实意思。后来刑警和他在路上接到了袁某。

  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袁某左食指被划伤,但伤势不重不构成轻微伤。

  被抓后,孙某承认强行带走被害人袁某,并与袁某发生性关系,但否认持刀及给袁某的哥哥打电话要钱。

  庭审期间被告人不承认绑架

  庭审期间,孙某再次辩称,其只对袁某实施了强奸行为,未实施绑架行为,且未持刀。

  其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称,公诉机关指控孙某犯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被害人兄妹的证词,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绑架罪;起诉书描述被告人持刀,律师亦不认可。

  对强奸罪的指控,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孙某能认罪、悔罪,是初犯,主观恶性小,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认定绑架、强奸两罪判刑8年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孙某否认持刀及给袁某的哥哥打电话要钱的供述缺乏佐证,法院不予确认,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均予以确认。

  被告人孙某无视国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且为满足个人淫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绑架罪、强奸罪,均应予惩处。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110接处警记录,足以证实绑架行为。故此,法院对被告人关于其未实施绑架行为以及未持刀的辩解,对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描述被告人持刀辩护人不认可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当庭承认强奸,故对其所犯强奸罪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持刀拦路劫持妇女实施绑架、强奸,主观恶性大,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以绑架罪、强奸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文/记者王晓飞

(编辑:SN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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