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涉罪未受处罚反而升职 自称有冤情

2014年03月17日08:36  中国广播网
张某目前就职的牙克石市交警队 张某目前就职的牙克石市交警队

  央广网牙克石3月17日消息(记者吴喆华)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内蒙古的听众给央广新闻热线4008000088打来电话,反映牙克石市一位民警,被法院判决犯敲诈勒索罪之后,不仅免于刑事处罚,至今也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分,还被调到了交警大队秩序办工作。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和二十二条,人民警察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位听众质疑,民警犯罪后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和行政的处罚,反而获得了去交警队的一份“肥差”。事实是否如此?民警犯罪背后,又有哪些隐情?

  来自内蒙古的一位听众近日告诉记者,牙克石市民警张某2013年7月16日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这位听众质疑,张某犯罪后反而得到了重用。

  线人:外面不是有养蜂蜜的人在我们这么,他就骗他们钱,后来被举报,被人抓进去了,现在在交警队上班呢,现在上班四五个月了吧,还升官了,好像还是主任一类的吧。

  记者看到了这份判决书的原件,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害人马某在牙克石农场收购蜂蜜,要求张某等人保护。因好处费纠纷等问题,张某“从车的后备箱取出一把砍刀采取辱骂、恐吓等手段”,事后分得赃款2万5千元。

  2012年4月12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案件被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认为,张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从判三缓三,到免于刑事处罚。在此期间,张某一度被停止工作。这位听众反映,被判决后,张某从新工派出所从调入市交警队工作,还成了秩序办的领导。

  线人:从片儿警到了交警队,他这个部门好啊,一天竟处理事儿了,汽车超载啊,驾驶员扣分,卸载,全归他管,这里头还是有一些油水,好地方,都抢着去。

  记者近日来到牙克石市交警队秩序办,一位工作人员称,张某确实在秩序办上班,而且是负责人。

  秩序办工作人员:他出去警卫了。

  记者:他啥时候回来?

  秩序办工作人员:后天回来。

  记者:他是咱们这主任么?

  秩序办工作人员:对,秩序办负责人。

  但牙克石市交警队大队长周广彬否认了张某是秩序办负责人的说法,他强调,张某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继续从事警察工作。

  周广彬:他没有判决,他当时确实涉嫌一个案子,但是法院后来做的判决是免于刑事处罚,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那咱们内部有没有给予处分?

  周广彬:这个你可以去公安局因为他以前不在我们部门。

  根据《人民警察法》,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再担任人民警察。张某因为免于刑罚,因此可以继续从事警察工作。但人民警察法也规定,人民警察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也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判决过去半年了,相关部门的处罚却迟迟没有下来。

  牙克石市公安局政治处徐主任解释说,张某的编制仍然在原派出所,调动到交警队是因为人手紧缺,张某没有升职,只是协助工作。

  徐主任:根据《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没有开除公职,这个是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当时我们考虑我们一个是警力特别缺,现在我们年龄老化,这样的话考虑到他判决下来以后,让他暂时到交警队去协助工作。

  牙克石市公安局纪检委陈书记告诉记者,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参加公安工作之前,公安局纪检委只对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的行为作出处罚。在重审判决之后,市公安局纪检委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了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陈书记:他二审判决下来之后,因为他之前不是咱们单位的人,咱们向监察局反馈了一下这个情况,公安机关处分不合适,我们把情况反映上去,现在没有回复我们,我们没收到。

  记者在牙克石市纪委监察局了解到,这里没有收到市公安局的上报。重审判决后,法院也没有将判决书移交,市纪委监察局至今还不知道判决结果。一位负责人认为,“公安内部应该有个处理意见”。

  市纪委监察局:行政处罚权限公安局自己可以做,当然我们做也可以,现在没见到法院的最终对他的判决,法院把最终判决之后应该移交给我们,如果是需要进一步处分的话,但是咱这没有收到,地方没有。

  为何处分迟迟没有做出?民警张某找到记者,他说当时得罪了市公安局时任局长,案件受到干预,他一直在向各部门反映情况。

  张某:当时呢,得罪我们公安局的一个领导了,我的冤情太大了,我一说我就想哭,二审判的没处罚,这样让我上班了,说你就别再告了。

  距离重审判决过去半年多,张某调离了原岗位去交警队协助工作,似乎在被法院判决敲诈勒索罪之后张某在工作中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也没有受到任何相关处罚。

  为何处罚难以做出?张某是否真有冤情?中国之声也将继续关注。

(原标题:内蒙古一民警被判敲诈勒索罪 未受处罚反而升职)

(编辑:SN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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