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团伙盗窃骨灰缸勒索800万港元

2014年03月19日06:56  新快报 收藏本文

  中山第二法院判处三名被告人五年至九年不等徒刑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李世寅 杨志凌报道 盗得事主先人的骨灰缸,然后敲诈勒索800万港元。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上述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区某成、邓某兴、林某经密谋后,于2010年7月至2012年9月12日期间,由区某成盗得被害人区某甲、区某乙父亲的骨灰缸,三被告人以破坏该骨灰缸为要挟,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打电话方式向被害人区氏两兄弟索要800万港元,因两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

  2012年9月10日,中山市小榄警方在江门市蓬江区蓬江桥底抓获被告人林某经,后在林某经带领下到中山市古镇镇六坊围堤路段草丛中缴回骨灰缸并还给被害人。其余两名被告人随后相继被抓获。

  被害人区某两兄弟回忆证实,2010年7月期间,他们收到一手机发来的短信,对方以持有其父亲的骨灰缸为要挟勒索人民币200万元,还提供了银行账户。此后对方经常发来威胁短信息,勒索金额增至800万港元。

  ■法院判决

  三被告人敲诈不成 被判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区某成、邓某兴、林某经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另被告人区某成2011年7月结伙(其他人另案审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宣判:被告人区某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总和刑期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邓某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林某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原标题:盗窃骨灰缸 勒索8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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