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骑摩托撞伤头部 被拘留后脑出血身亡

2014年03月21日05:00  金羊网-新快报 收藏本文

  死者家属索赔百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安和拘留所担责三成

  新快报讯 记者郭海燕报道 2012年12月,阿良(化名)在增城无证驾驶摩托后发生交通事故,遂被处拘留十天,其间脑出血身亡。其家属遂认为增城公安和拘留所存在失职,要求赔偿损失10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赔30余万元,家属不服,提出上诉,昨日此案在广州中院开审。

  祸起:骑摩托车撞自行车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6时,阿良无证驾驶摩托车在增城市小正公路与一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阿良和对方都受伤。阿良承认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也没申领号牌,说脚部受伤外,其他地方没有受伤。稍后,阿良被送往医院检查脚部后,被认为无大碍,遂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

  据阿良收拘多名室友介绍,阿良当日到达后“身体、精神等方面很差,还呕吐,饭后在床上睡觉”。次日起床,同室友发现,阿良不省人事便报警。

  拘留所派出民警给阿良进行了治疗,但其没有执业医师资格。下午1时许,拘留所把阿良送市医院、通知家属,并要求解除拘留。医院对阿良头部进行CT检查后确认脑部出了问题。

  增城市公安局当日即同意解除拘留。后因医疗费用巨大,阿良转院至中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至2013年1月6日出院。两日后,阿良在家中死亡。

  庭审:拘留所存在行政违法

  法院认为,本案负责健康检查的民警没有执业医师的资格,拘留所存在行政执法行为违法。阿良曾在公安问询中陈述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跌倒,但没有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没有对阿良身体、特别是头部进行检查,导致阿良脑部出血未被发现,这是公安和拘留所疏忽大意造成,故法院认为两职能部门在收拘管理上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

  而且,阿良身体存在不适的症状,室友已经发现,拘留所警员却一直未及时发现,证明拘留所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值班监控和巡视制度,在管理监控方面存在过失。阿良昏迷后,拘留所仍派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警员对其治疗,没有及时将阿良送院治疗,拖延了救治时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在管理上存在过失。

  判决

  死者家属获赔30余万

  法院分析责任认为,阿良所受伤害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其无证驾驶的行为是遭受伤害的直接原因,阿良对其死亡后果负一定的责任,且应负主要责任;在收拘阿良时,公安和拘留所存在多次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拘留所应负三成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对阿良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收拘、健康检查、监管、救治等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是公安和拘留所共同行使行政职权实施的,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一审判增城市公安局、增城市拘留所共同赔偿30余万元给阿良家属。

  判后,家属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家属对认定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责任分配不当。该案择日宣判。

(编辑: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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