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在立案侦查前主动交代但在庭审时翻供,法院不认定为自首
新快报讯 记者陈婕报道 珠海市财政局契税征收处原主任、珠海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中心原主任谢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房产中介公司等相关人员提供帮助以达到少缴税目的,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0万元。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的终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谢某为珠海市和馨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业务员许某兴代理的珠海南山工业区某厂房的低价过税提供帮助,事后收受10万元。后又为其珠海中医院附近某办公楼、石花西路某厂房等3处房产低价过税提供帮助,先后收受31万元。2010年,又为谢某兴代理的吉莲市场旁的某工业厂房低价过税提供帮助,收受10万元。2012年,再次收受18万元。同时还查明,谢某利用同样方式还收受蔡某贿赂8万元和3万元;收受赵某贿赂10万元。
2013年9月1日,谢某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之前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80万元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谢某在立案侦查前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但在庭审时翻供,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在量刑应有所体现。谢某归案后退出赃款8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判决,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80万元予以没收。
终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谢某在2009年到2012年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80万元,并非初犯,原审法院的判决已是充分考虑退赃和向检察机关主动交代情节,量刑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助他人少缴税 珠海一官员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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